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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8.30. 府訴字第八九0七三三三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廢字第W六四
三九二七號至W六四三九三一號等五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附表所載時、地,分別發現違規張貼
之雅房分租廣告,污染定著物,經依廣告上所刊載之 xxxxx號電話向電信單位查得該電
話所有人為訴願人,乃以附表所載五件舉發通知書及處分書分別予以告發及各處以訴願
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五件合計新臺幣六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七月
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附表:
┌──┬──────┬──────┬──────┬──────┐
│編號│發現時間 │發現地點 │舉發通知書日│、 │
│ │ │ │期、文號 │ │
├──┼──────┼──────┼──────┼──────┤
│ 1 │89年3月14日 │臺北市士林區│89.5.12.X二│89.6.16.W六│
│ │14時 │○○路○○︱│七九五一一 │四三九二七 │
│ │ │○○號電話亭│ │ │
├──┼──────┼──────┼──────┼──────┤
│ 2 │89年3月21日8│臺北市士林區│89.5.12.X二│89.6.16.W六│
│ │時50分 │○○路○○號│七九五一二 │四三九二八 │
│ │ │上 │ │ │
├──┼──────┼──────┼──────┼──────┤
│ 3 │89年3月22日8│臺北市士林區│89.5.12.X二│89.6.16.W六│
│ │時50分 │○○路○○號│七九五一三 │四三九二九 │
│ │ │上 │ │ │
├──┼──────┼──────┼──────┼──────┤
│ 4 │89年3月24日 │臺北市士林區│89.5.12.X二│89.6.16.W六│
│ │11時15分 │○○路○○號│七九五一四 │四三九三0 │
│ │ │上 │ │ │
├──┼──────┼──────┼──────┼──────┤
│ 5 │89年3月24日 │臺北市士林區│89.5.12.X二│89.6.16.W六│
│ │11時12分 │○○路○○號│七九五一五 │四三九三一 │
│ │ │上 │ │ │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北市環稽字第八九三0一六0五00號函知本府及
訴願人略以:「主旨:○○○君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乙案,經查
告發、採證過程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予以撤銷,....
..」所附答辯書並載明:「......本案告發、查證過程有瑕疵,本局已......自行撤銷
W六四三九二七-W六四三九三一號處分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
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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