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89.10.12. 府訴字第八九0七八七八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機字第E0
六三八三七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八時二十三分,在本市○
○○路○○段○○號前執行機車路邊攔檢查核勤務,經攔檢 xxx-xxx 號重型機車,惟該車
駕駛規避檢查,經查該車為訴願人所有,原處分機關乃依法以八十九年七月七日D七一0二
四二號通知書舉發,並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機字第E0六三八三七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
新臺幣五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遞送訴願書予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
訴願,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仍認原處分無誤,並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及交通
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第六十一
條規定:「違反依第三十八條所定之辦法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
之實際需要,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施行檢查及舉發......」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交通工具
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分類如下:一、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使用中車輛檢驗
: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抽驗及申請牌照檢驗。」第九條規定:「使用中交通工
具不定期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施
行,或由主管機關通知於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第十五條規定:「依本辦法所
規定之檢驗及處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一
條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系爭機車已長期借予訴願人親兄弟○○○使用,其為甫自軍中退伍之大學畢業青年,
經濟能力微薄,故需要此等運輸成本低廉之交通工具。據此,原處分機關所稱「違反
事實」即「攔檢拒停、逃逸規避檢查」部分,其行為人並非訴願人。
(二)依實際騎乘車輛人即○○○陳述:原處分機關施行路檢之時間,適值上班尖峰時段〈
早上八點二十三分〉,尚差七分鐘即臨界一般公司行號遲到時間,除實施路檢之時間
有耽誤民眾上班之虞外,當時同時有數部機車通經路檢地點,稽查大隊隨便攔車,並
未讓通行車輛明確知道「所攔何車」,彷彿撒網捕魚,且騎乘車輛人○○○係騎在慢
車道與快車道之邊緣,以為所攔為他車,並無明確攔其車輛之意。故在「不明確」及
「一瞬間」的情況下,率爾認定「攔檢拒停、逃逸規避檢查」,實非恰當。
(三)政府管制車輛污染,核發予出產機車一期、二期、三期等排氣合格證明,經常以後期
推翻前期標準,而不知限定每期車輛使用年限,強制報廢,導致自己頒給民眾車輛符
合標準之證明,卻要民眾每年隨政府提高標準而增加時間浪費〈受檢、作改良......
〉之困擾,政府不作提高標準,嚴格限制機車生產者排放廢氣標準之動作,寧願加重
人民負擔,浪費人民之時間,實非先進國家之作法。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敘時、地,執行機車路邊攔檢查
核勤務,經攔檢訴願人所有 xxx-xxx 號重型機車,惟該車駕駛規避檢查,原處分機關
乃依法以八十九年七月七日D七一0二四二號通知書舉發,並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機
字第E0六三八三七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五千元罰鍰,此有舉發通知書影本、
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影本及採證照片三幀等附卷可稽。惟訴願人主張其所有系爭機車已
長期借予其親兄弟○○○使用,原處分機關所稱「違反事實」即「攔檢拒停、逃逸規避
檢查」部分,行為人並非其本人等語。查訴願人為女性,與採證照片上之行為人顯非同
一人,縱訴願人未提出實際違規行為人相關身分證明資料及書面切結供原處分機關參考
,亦可判定訴願人並非行為人,原處分機關應查明實際之行為人後加以處分。從而,原
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詳查後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