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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11.10. 府訴字第八九一0三九二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商行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小字第E0
    五六七二二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四十七條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
      ,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
      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
      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訴願
      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
      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第八十二條規定: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
      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
      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二、緣訴願人所有xx-xxxx號小貨車經原處分機關通知應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時二十分
      ,至本市○○路○○號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進行「動力計黑煙測試」,惟訴願
      人所有上開車輛未依規定前往檢查,原處分機關乃依法以八十八年五月五日D七0一八
      六一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小
      字第E0五六七二二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五
      千元罰鍰。上開處分書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惟查訴願人所送訴願書未加蓋訴願人商行章戳及負責人印章,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北市訴壬字第八九二0五六五七一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應於文到
      二十日內補正,該函先後二次以訴願書信封所載地址(臺北市○○街○○之○○號)及
      處分書所載地址(臺北市○○街○○號○○樓)郵寄,均遭郵局以該址查無此公司及遷
      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有蓋有郵局戳記之上開書函郵寄信封附卷可稽。嗣本府依前揭訴
      願法第四十七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府訴字第八
      九0七0九三六00號公告,公示送達上開通知補正書函。惟訴願人迄今仍未補正,揆
      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曾忠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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