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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7.12. 府訴字第九00二七四三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小字第E0六
九六四四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所有之 xx-xxxx號自小貨車,經原處分機關通知應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前往原處分
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本市內湖區○○路○○號)進行「動力計黑煙測試」,訴願人依時
前往檢測,惟檢測結果,系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黑煙污染度達四十五%,超過法定排放
標準(四十%),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年一月十日D七二三九七九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以九十年
一月十七日小字第E0六九六四四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九十年一月十
七日)雖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明處分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是本
件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
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
處罰。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
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
檢查。」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
......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適用情形-使用中車輛檢驗......:排放標準-儀器判定-黑煙污染度%-四十(
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中交通工具不定期檢驗由
各級主管機關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施行,或由主管機
關通知於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規定:「汽車....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排放空
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
超過排放標準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處罰......二、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
標準者....(二)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
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三)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
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粒狀污染物稽查方式分靜態檢查與動
態檢查:(一)靜態檢查(儀器檢查)......2.檢查程序......(2) 測試方法: 濾紙
反射式煙度計......吹除積存物:車輛測試前,須將檔位置於空檔,將腳放於油門踏板
急踩到底,連續三次,以清除排氣系統中的積存物。...... 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法
(本測試儀器之操作,應由訓練合格之稽查人員為之)......依照引擎最大輸出功率的
轉速,選擇適當檔位及車速,設三個測驗點如左:a.引擎最大輸出功率轉速之100%±50
rpm。b.引擎最大輸出功率轉速之60%±50rpm。c.引擎最大輸出功率轉速之40%±50rpm.
.....測試結果:每一測驗點連續取樣測試兩次,計算其兩次之排氣煙度平均值......」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車輛皆有定期保養、清潔,不曾發現有黑煙現象,惟一月十日檢驗結果不合格
,於是在一月十七日,另派人開車至內湖焚化廠內檢驗廠重新檢驗,檢驗出污染數值
與上次檢驗數值相差甚大;且在十日至十七日中,訴願人並未重新保養車輛。
(二)又訴願人核對檢驗結果表,發現一月十日之結果表中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紀錄測試
點第二點規定引擎轉速應為二五五0rpm,但測試之轉速為一二五六三rpm,超
過規定達五倍之多,該測試之操作令訴願人感到質疑。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所有之 xx-xxxx號自小貨車,係八十五年三月份出廠,且目前仍使用中
之車輛,經原處分機關通知前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進行「動力計黑煙測試」,檢測結果
,其「柴油車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乙項超過法定排放標準,經判定為不合格,此有
卷附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驗結果表、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
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以告發、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檢驗結果不合格,重新檢驗結果卻合格乙節。查原處分機關柴
油車排煙檢測站執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均以符合標準之儀器為之,此有測
試日環境及儀器設備校正、使用記錄表影本乙紙在卷足稽,其檢測結果當屬可採。訴願
人尚不得以事後取得合格結果,而圖阻卻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
六、又訴願人主張檢驗時測試點第二點轉速有誤乙節。經查本件據原處分機關陳明依原告發
人簽復,對於檢驗當日測試點第二點設定值轉速為六十%rpm,第一次正確轉速為二
五六三rpm;惟因當日電腦連線狀況無法啟用,致檢驗結果表無法列印,三個測試點
結果遂改以人工方式將數據鍵入,檢測時檢測值實為二五六三rpm,而於鍵入時誤植
為一二五六三rpm,此並有現場測試紀錄表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既係單純數字
誤植,應不影響檢驗效力。末查系爭車輛排煙檢測三個測試點係屬分別採樣檢驗,為獨
立檢測,其檢驗結果不互相影響;而本件測試點第三點黑煙污染度達四十五%,即已超
過法定標準,而應依前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規定,以污染度尚未超過標
準值之一.五倍,處分下限標準之罰鍰新臺幣三千元。是以訴願人所辯,並不足採。從
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
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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