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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8.17. 府訴字第九00四一二九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件處理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所屬北投區清潔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接獲巿民陳
情,謂本巿北投區○○段○○小段○○及○○地號土地(即本巿北投區○○路○○號邊空地
)遭違法傾倒建築廢棄物,乃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派員會同訴願人指派之代表前往查勘
。經依現場採證資料進行查證後,認系爭建築廢棄物係訴願人及案外人○○有限公司違法傾
倒,原處分機關遂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市環三字第八九二四000五0一號函通知
訴願人及○○有限公司,除告知系爭建築廢棄物為渠等所傾倒,將依法告發及移送法辦外,
並限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清除工作,逾期將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惟原處分機關所
屬巡查員於附表所載日時連續至前開傾倒建築廢棄物之地點進行複查,發現系爭建築廢棄物
仍未清除完成,原處分機關乃依法連續掣單舉發,並以附表所載日期、文號之處理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九千元罰鍰(二十件合計處十八萬元罰
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附表
┌──┬──────┬──────┬──────┬──────┐
│編號│行為發現時間│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書日│處分書日期、│
│ │ │ │期、文號 │文號 │
├──┼──────┼──────┼──────┼──────┤
│ 一 │九十年一月八│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十│九十年二月十│
│ │日七時五十分│○路○○之○│一日北巿環投│九日廢字第X│
│ │ │號旁 │罰字第X二九│0一六三七二│
│ │ │ │二六0二號 │號 │
├──┼──────┼──────┼──────┼──────┤
│ 二 │九十年一月九│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十│九十年二月十│
│ │日八時五十七│○路○○之○│一日北巿環投│九日廢字第X│
│ │分 │○號邊空地 │罰字第X二九│0一六三八四│
│ │ │ │二六0四號 │號 │
├──┼──────┼──────┼──────┼──────┤
│ 三 │九十年一月十│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十│九十年二月十│
│ │日九時三十七│○路○○之○│七日北巿環投│九日廢字第X│
│ │分 │○號邊空地 │罰字第X二九│0一六四四六│
│ │ │ │二六0八號 │號 │
├──┼──────┼──────┼──────┼──────┤
│ 四 │九十年一月十│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二│九十年三月一│
│ │一日八時十分│○路○○之○│十二日北巿環│日廢字第X0│
│ │ │○號邊空地 │投罰字第X二│一六五一一號│
│ │ │ │九二六一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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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九十年一月十│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二│九十年三月一│
│ │三日八時三十│○路○○之○│十二日北巿環│日廢字第X0│
│ │五分 │○號邊空地 │投罰字第X二│一六五一二號│
│ │ │ │九二六一一號│ │
├──┼──────┼──────┼──────┼──────┤
│ 六 │九十年一月十│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二│九十年三月一│
│ │五日七時五十│○路○○之○│十二日北巿環│日廢字第 │
│ │分 │○號邊空地 │投罰字第X二│X0一六五一│
│ │ │ │九二六一二號│三號 │
├──┼──────┼──────┼──────┼──────┤
│ 七 │九十年一月十│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二│九十年三月一│
│ │六日九時五十│○路○○之○│十二日北巿環│日廢字第 │
│ │五分 │○號邊空地 │投罰字第X二│X0一六五一│
│ │ │ │九二六一三號│四號 │
├──┼──────┼──────┼──────┼──────┤
│ 八 │九十年一月十│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三│九十年三月一│
│ │七日十二時八│○路○○之○│十一日北巿環│日廢字第X0│
│ │分 │○號邊空地 │投罰字第X二│一六五二 │
│ │ │ │九二六一八號│六號 │
├──┼──────┼──────┼──────┼──────┤
│ 九 │九十年一月十│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三│九十年三月一│
│ │八日九時七分│○路○○之○│十一日北巿環│日廢字第 │
│ │ │○號邊空地 │投罰字第X二│X0一六五二│
│ │ │ │九二六一九號│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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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九十年一月十│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三│九十年三月一│
│ │九日七時五十│○路○○之○│十一日北巿環│日廢字第 │
│ │分 │○號邊空地 │投罰字第X二│X0一六五二│
│ │ │ │九二六二0號│八號 │
├──┼──────┼──────┼──────┼──────┤
│十一│九十年一月二│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一月三│九十年三月一│
│ │十日八時九分│○路○○之○│十一日北巿環│日廢字第 │
│ │ │○號邊空地 │投罰字第X二│X0一六五二│
│ │ │ │九二六二一號│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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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年一月二│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九│九十年三月七│
│ │十九日十時四│○路○○之○│日北巿環投罰│日廢字第 │
│ │十九分 │○號邊空地 │字第X二九二│X0一六六四│
│ │ │ │六三六號 │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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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年一月三│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九│九十年三月七│
│ │十日十二時三│○路○○之○│日北巿環投罰│日廢字第 │
│ │十五分 │○號邊空地 │字第X二九二│X0一六六四│
│ │ │ │六三七號 │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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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年一月三│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九│九十年三月七│
│ │十一日七時五│○路○○之○│日北巿環投罰│日廢字第 │
│ │十一分 │○號邊空地 │字第X二九二│X0一六六四│
│ │ │ │六三八號 │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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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年二月一│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九│九十年三月七│
│ │日十七時十一│○路○○之○│日北巿環投罰│日廢字第 │
│ │分 │○號邊空地 │字第X二九二│X0一六六四│
│ │ │ │六三九號 │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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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年二月二│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九│九十年三月七│
│ │日十二時四十│○路○○之○│日北巿環投罰│日廢字第 │
│ │五分 │○號邊空地 │字第X二九二│X0一六六四│
│ │ │ │六四0號 │五號 │
├──┼──────┼──────┼──────┼──────┤
│十七│九十年二月五│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九│九十年三月七│
│ │日七時四十五│○路○○之○│日北巿環投罰│日廢字第 │
│ │分 │○號邊空地 │字第X二九二│X0一六六四│
│ │ │ │六四一號 │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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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年二月六│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十│九十年三月八│
│ │日七時十二分│○路○○之○│四日北巿環投│日廢字第 │
│ │ │○號邊空地 │罰字第X二九│X0一六七0│
│ │ │ │二七0一號 │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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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九十年二月七│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十│九十年三月八│
│ │日八時二十一│○路○○之○│四日北巿環投│日廢字第 │
│ │分 │○號邊空地 │罰字第X二九│X0一六七0│
│ │ │ │二七0二號 │七號 │
├──┼──────┼──────┼──────┼──────┤
│二十│九十年二月八│本巿北投區○│九十年二月十│九十年三月八│
│ │日八時四十九│○路○○之○│四日北巿環投│日廢字第 │
│ │分 │○號邊空地 │罰字第X二九│X0一六七0│
│ │ │ │二七0三號 │八號 │
└──┴──────┴──────┴──────┴──────┘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種....
..二、事業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
外之廢棄物。」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機構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者,如受託人未經許可或違反本法規定,事業機構應與受託人
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貯
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貯存
、清除或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工礦廠場、公司行
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如左:一、建築廢棄物。」第四十四條規定
:「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不得有溢散、飛揚、流出、污染空氣、水體、
地面或散發惡臭等情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
左......六、建築廢棄物:指營建或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第九條
第一款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
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
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衛署環字第三九二一二號函釋:「
建築商在工程施工中所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清除,如污染工地以外之地面、水溝等,依
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處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本案因涉及北投○○街任意傾倒營建廢棄物,屬實。惟訴願人已依原處分機關指示,
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早上八時三十分會同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員等人現場監督訴願人完
成責任清除部分。
(二)因全案涉及另外應責行為人(○○有限公司),又事發當時訴願人亦願意清除應責部
分,後因先前承辦主管不察原委,執意要訴願人一併承擔其他行為人之責任,尤其對
主要行為人(即運輸傾倒廢棄物之司機○○○)故意不予追究刑責,終至將訴願人依
未在限期內清除違規傾倒物而按日連續舉發二十次之多。
(三)查此責任歸屬係因承辦主管處理不當所致,如今訴願人已然完成善後責任,可謂已受
應受懲罰之目的,故提起訴願,請求將原處分撤銷。
三、卷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巿民陳情本巿北投區○○路○○號邊空地遭違法傾倒建築廢
棄物,經原處分機關查證發現部分廢棄物為訴願人所棄置,原處分機關乃發函通知限期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清除,並於該期限經過後,復派員於事實欄附表所揭日時至
違法傾倒之地點進行查勘,發現系爭建築廢棄物仍未清除完成,此有原處分機關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市環三字第八九二四000五0一號函、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
大隊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九0六0三一二二00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及採證
照片三十八幀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據以連續告發、處分,自屬有據。
四、訴願人訴稱本案涉及另外應責行為人(○○有限公司),又事發當時訴願人亦願意清除
應責部分,因先前承辦主管不察原委,執意要訴願人一併承擔其他行為人之責任,尤其
對主要行為人故意不予追究刑責,終至訴願人遭連續舉發二十次云云。查本件經原處分
機關查證後,認違法傾倒系爭建築廢棄物之行為人,除訴願人外,尚有案外人○○有限
公司,原處分機關乃以前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市環三字第八九二四000五0
一號函分別通知訴願人與○○有限公司,限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清除。原處分
機關嗣於前開附表所載行為發現時間,先後派員至系爭建築廢棄物之傾倒地點進行複查
,發現訴願人仍未著手清除系爭建築廢棄物,乃拍照存證並連續開單告發,迨九十年二
月二十日訴願人始會同原處分機關相關人員到場進行清除工作,訴願人對此亦坦承不諱
。次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機構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者,如受託人未經許可或違反本法規定,事業機構應與
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雖訴願人對於運輸傾倒系爭
廢棄物之司機○○○究係其受僱人或受其委託清運之受託人,前後說詞不一,惟如○○
○係受訴願人委託清運者,依前揭規定,訴願人與其受託人就該系爭建築廢棄物之清理
及環境之改善,尚應負連帶責任;舉輕以明重,倘○○○係訴願人之受僱人,訴願人就
受其指揮監督之受僱人,因違法棄置建築廢棄物所生之法定清除改善責任,更無卸責之
理。準此,姑不論訴願人與案外人○○有限公司就系爭建築廢棄物是否應連帶負清除責
任,訴願人就其受僱人或受託人違規傾倒之廢棄物,於原處分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
怠於履行清除責任,徒以本案涉及其他行為人為由,任令系爭建築廢棄物棄置於他人土
地,顯可非難,是訴願人徒憑前詞主張免責,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
及函釋意旨,對訴願人按日連續處罰,每件處九千元(二十件合計處十八萬元)罰鍰,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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