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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3.21. 府訴字第0九一一0一一五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北市環萬罰字第X三二八九八三號至第X三二八九八五號等三件處理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
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
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
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
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
二、卷查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所屬萬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本市○○路○○
巷○○號旁燈桿、○○路○○巷○○弄○○號前電桿及○○路○○巷○○弄○○號前燈
桿,發現刊登相同電話號碼( xxxxx)之違規張貼廣告三件,乃分別以九十一年一月二
十五日北市環萬罰字第X三二八九八三號至第X三二八九八五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惟查環保局所開立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北市環萬罰字第X三二八九八三號等三件處
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僅係對違規行為所為之檢舉及告發,其違規行為
應否處罰,尚待主管機關之裁決,是該舉發通知書,並非訴願法上所稱之行政處分,訴
願人遽以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有未合。
四、又環保局嗣以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一二八九00號函知訴願人並
副知本府略以:「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X三二八九八三」
五號等三件通知書,提起訴願乙案,查原告發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自行予以撤銷,請查照。......」,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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