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1.05.16. 府訴字第0九0一八四五四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檢驗所
    負 責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廢字第X0一六
    二六三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七
      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接獲檢舉,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十
      五時十九分至訴願人設於本市○○路○○巷○○|○○號○○樓之醫事檢驗所內,發現
      訴願人未妥適處理廢液(有害事業廢棄物),乃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F0九三二
      一六號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廢字第X0一六二六三號處分書,處以
      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一三七八00號函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貴所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九十年一月十
      八日廢字第七0一六二六三號處分書....訴願乙案,經再次查證,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
      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予以撤銷....」所附答辯書理由並載明:「..
      ....四、惟查本件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
      行撤銷廢字第X0一六二六三號處分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