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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5.23. 府訴字第0九一一四四0四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廢字第J九一
00一三一三至J九一00一三一五號等三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區清潔隊於附表所載時、地,發現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
定著物,經依廣告上所登載之 xxxxx號電話查認係訴願人所為,乃以附表所載舉發通知
書及處分書分別予以告發及各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三件合計處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提起
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三六八八00號函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臺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九十一年三月十
八日廢字第J九一00一三一三、J九一00一三一四、J九一00一三一五號等三件
處分書,向本府提起訴願乙案,經再次查證,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予以撤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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