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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7.31. 府訴字第0九一一六五八六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巿環信罰字第X三二六九四0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
      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
      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度判字第九十六號判例:「訴願法第一條所稱官署之處分,損害人民
      之權利或利益者,限於現已存在之處分,有直接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之情形者,始足當
      之。如恐將來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之行政處分發生,遽即提起訴願,預行請求行政救濟
      ,則非法之所許。」
    二、卷查本件係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信義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十四時
      三十分,於本巿信義區○○街○○巷○○號前路面上,發現有堆放裝潢後之砂土,因散
      落地面未妥善處理致污染路面,影響環境衛生,遂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巿環信罰
      字第X三二六九四0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七月二日補正訴願程序
      。
    三、按本件舉發通知書所為之告發僅係檢舉性質,系爭違規行為應否處罰,猶待主管機關之
      裁決,故單純之告發行為並未發生處罰之法律上效果。是本件訴願人對告發行為表示不
      服,遽即提起訴願,係預行請求行政救濟,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又本件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巿環信罰字第X三二六九四0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舉發通知書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五
      二二七00號函撤銷在案,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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