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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8.14. 府訴字第0九一一七三八九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髮廊負責人)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廢字第J九
    一A0四二四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十七時四十分執行勤
      務時,在本市○○○路○○段○○號前,發現有任意棄置以四十五公升偽造專用垃圾袋
      盛裝之垃圾包,從中發現有民眾修剪之頭髮,經前往訴願人髮廊查證後,以九十一年五
      月十四日北市環中罰字第X三二四一四五號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
      日廢字第J九一A0四二四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髮廊新臺幣三千元罰鍰。訴願人不
      服,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八月十四日補正式程式。
    三、本件經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垃圾係委託清潔工○○○處理,且○君已切結承認本
      件系爭偽造專用垃圾袋係其向不明人士購買。故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北市
      環稽字第0九一四0五七三七00號函知訴願人髮廊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貴髮廊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廢字第J九一A0四二四0
      號處分書,向本府提起訴願乙案,經再次查證,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予以撤銷,另行改告發○○○......」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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