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警察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5.12.05. 府訴三字第10509174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0月5日北市警刑偵字第10
    532284000 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0日上午 4時30分
      許,在本市中山區○○○路與○○路口於訴願人駕駛之車牌號碼xxx-xxxx自用小客車駕
      駛座腳踏墊上,查獲疑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驗餘重量0.0175公克),經原處
      分機關採集該毒品送專業單位鑑驗,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反應。嗣原處分機關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以105年10月 5日北市警刑偵字
      第10532284000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及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6小時,
      並沒入訴願人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該處分書於105年10月7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05年10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非自訴願人身上查獲
      ,且訴願人係暫代友人駕駛,其並非車主及使用人,另採集訴願人尿液檢體針對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檢驗結果呈現陰性反應,乃以105年10月21日北市警刑偵字第105373144
      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處分書,並以105年10月25日北市警法字第105333237
      0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