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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8.14. 府訴三字第10600125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報案登記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民國99年6月17日e化
案號:P0990643JN1FT5F 受理案件登記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載以:「民國99年 6月17日本人遇到○○○對本人的搶劫案....
..案號:99年6月17日P0990643JN1FT5F」並檢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
所(下稱三張犁派出所)民國(下同) 99年6月18日e化案號:P0990643JN1FT5F受理案
件登記表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受理案件登記表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台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
動各級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化平台作業,以簡化員警受理報案工作,縮減民眾報案時間
及便利提供報案資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受理報案 e化平台作業,
係指員警受理報案時,運用受理報案平台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進行案件受理
、資料輸登、通報及查詢等處理工作,全程以電腦管制作業。」
三、查訴願人指稱其與案外人○○○因故發生口角糾紛等情,於99年 6月18日至三張犁派出
所先行備案,暫不提告訴。三張犁派出所乃依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化平台作業要點規定
,製作99年6月18日e化案號:P0990643JN1FT5F受理案件登記表。嗣訴願人不服,於106
年5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四、查上開三張犁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係該所員警為受理民眾報案而依警察機關受理報
案e化平台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所製作之紀錄,以供主管機關後續處理之依據,核其性質
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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