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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8.15. 府訴三字第10600127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4月24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632875300 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3日19時40分許,在本
市中山區○○○路○○巷○○號前,查獲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疑似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俗稱FM2)之白色圓形錠劑 1顆,原處分機關將該錠劑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 Flunitrazepam成分。原處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之1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4月24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632875300號處分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及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並沒入訴願人持有之
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1顆。該處分書於106年4月2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 5月23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
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
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附表三(節錄):「第三級毒
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17、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第11條之1第2項、第4項規定:「無
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
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註:102年7月23日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定之。」第18條第 1項
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
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
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第 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第5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
講習。」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配偶今年 3月6日企圖吞食大量FM2,緊急送往○○醫院,此顆安眠藥應該是
那天由她手中搶奪下來,訴願人是出於救人,才會搶下她持有的 FM2,事後返還於
她,只是1顆不慎遺漏在外套口袋內,她的送醫紀錄皆可詢問○○醫院。
(二)訴願人無法認可的是為何警察可在大馬路上隨意搜查侵犯他人物品,又在搜身後在
警察局內逼人簽下同意搜索令。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獲訴願人無正當
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有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分局 10
6年3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106年3月13日詢問訴願人之調查筆錄、經訴
願人簽名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6年3月14日詢問訴願人之偵訊筆錄、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 106年3月30日航藥鑑字第1062027號毒品鑑定書等影本及採證錄影光碟
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無法認可的是為何警察可在大馬路上隨意搜查侵犯他人物品及逼人簽下
同意搜索令云云。按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為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
接受6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均沒入銷燬之;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第2條第2項、第11條之1第2項、第4項
、第18條第 1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查本
件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於106年3月13日查獲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
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本件訴願人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依法自應受罰。且:
(一)據原處分機關106年6月9日北市警法字第10633291600號函附答辯書載以:「......
理由......四、......攔停訴願人,並請渠出示證件以供身分查證......執勤員警
詢問訴願人是否同意配合檢查隨身攜帶背包及物品,訴願人當下未表示反對並同意
配合執勤員警出示物品,於訴願人之背包見一常於用於毒品交易之小磅秤,後由訴
願人自行從身上穿著之外套上方口袋拿出物品交予執勤員警,該些物品中即有含第
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之藥錠 1顆......。」並有經訴願人簽名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
本及現場採證錄影光碟在卷可憑。
(二)復據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分局106年3月13日詢問訴願人之調查筆錄載以:「......
問:警方於執行聯合查察勤務時......經你口頭同意檢視身上外套、背包後,在盤
查預看你身上外套左上口袋時,你自己拿出一顆藥丸......以上所述是否屬實?答
:是。屬實。......問:為何你沒處方簽(箋)該第三級管制毒品 FM2會在你身上
?答:我老婆原本放在我的包包裡,我看到之後才把它放在我身上。......問:警
方在盤查拍搜檢視你身上攜帶物品前,有無口頭禮貌性詢問並經你的同意後,再做
檢視的動作?答:有。問:警方讓你簽立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是否為你親自簽名捺
印無訛?答:是。......問:警方查獲之上述扣案證物為何人所有?作何用途?答
:我老婆......所有。醫生開立處方簽(箋),幫助睡眠所用的。問:該上述扣案
證物你有無使用過?答:拒絕陳述。......問:你最近有無服用何種成藥?警方所
提供之尿瓶,是否為你檢視乾淨並親自採集之尿液?答:只有安眠藥跟鎮定劑,拒
簽,我不要採尿......。」及於106年3月14日約詢訴願人配偶及製作調查筆錄後,
詢問訴願人及製作偵訊筆錄並載以:「......問:......你老婆......何時?何地
?如何將該查扣之第三級毒品 FM2交予你?交予你幾顆?答:我已經沒什麼印象我
老婆在何時何地如何交予我了。我不清楚她交予我幾顆。問:......因你老婆未攜
帶隨身包,故將醫生所開立之管制藥品 FM2全數放置於你所攜帶支(之)隨身包包
內,該過程是否屬實?答:屬實。問:據你老婆......筆錄陳述,就完診後回家就
把該管制藥品 FM2放置於家中書桌抽屜內,過程是否屬實?答:我忘了。......問
:你有無施用過三級毒品 FM2?有無任何精神疾病?有無用藥?答:沒有。我沒有
任何精神疾病,只是我有睡眠障礙,所以我有使用柔拍(含有使蒂若斯成分)的藥
物。 ......問:據你老婆 ......筆錄供稱未曾同意且交予你第三級毒品 FM2,你
做何解釋?答:我不清楚為何我老婆會這樣指稱。......問:你持有三級毒品 FM2
,有無醫生所開立之處方籤(箋)?答:沒有。......問:既然你知道未有醫生所
開立之處方籤(箋)而持有三級毒品 FM2是違法之行為,為何你仍要攜帶三級毒品
FM2在身上?答:因為我也不清楚為何警方所查扣之三級毒品FM2會出現在我身上。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警方對你採集尿液送驗?答:不願意......。」基上,
原處分機關係取得訴願人同意而進行搜索;且就持有系爭毒品一節,訴願人於調查
、偵訊時所敘與訴願書所載,前後說詞並非一致;其空言主張因救人不慎遺漏在外
套口袋內等情,卻未提出具體可採之證明,自難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及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6小時
,並沒入訴願人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1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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