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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8.29. 府訴三字第1060013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6月19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633485600 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於民國(下同) 106年5月2日23時10分許,
      在本市中山區○○○路○○巷○○號前,查認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疑似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1包,並採集尿液檢體。原處分機關將該疑似毒品及尿液分別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檢出Ketamine成分,尿
      液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原處分機關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之1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6月19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633485600號處
      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106年度第2次違反)及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
      ,並沒入訴願人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該處分書於106年6月22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06年 6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未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
      ,以 106年7年13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6341786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處分
      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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