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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12.27. 府訴三字第10600206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0月3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636766800 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人於訴願書訴願請求欄載明「請求撤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9月27日北市警中分
刑字第10634713000號復查決定」,經本府法務局承辦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3日
以電話聯繫探究其真意,經其表示係對本府警察局106年10月3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63
6766800 號處分書不服,有該局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於民國(下同) 106年8月15日2時30分許,
在本市中山區○○○路○○段○○巷○○號前查認訴願人持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1顆,經原處分機關採集該毒品及訴願人尿液檢體送專業單位鑑驗,均呈現第三級毒品
「氟硝西泮」反應。嗣原處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 1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
規定,以106年10月3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636766800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萬元
罰鍰及命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並沒入訴願人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1顆
。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0月2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有理由,乃以106年11月3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
06352632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處分書,並以 106年11月8日北市警法字第1
063696930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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