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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0.12. 府訴三字第10720915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7月20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7600406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2日零時25分許,在本市大安區○○路與○○○路口,
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安分局敦化派出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毒品「阿普咄他」 2.5
粒,乃採集毒品檢體送相關單位檢驗,結果呈現毒品「阿普咄他」反應。原處分機關乃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之1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以107年7月20日北市警刑毒
緝字第1076004060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
及「阿普咄他」2.5粒沒入。該處分書於 107年7月2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7月
31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8月6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原處分書主旨、事實欄位有關毒品級別及處罰內容有
誤繕,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07年8年14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760161832號
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處分書,另以107年8月27日北市警法字第1076005642號函
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
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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