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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11.20. 府訴三字第108610373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8月26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83018326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下稱三張所)員警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4
日 6時30分許,於本市信義區○○路○○段○○號○○樓之○○訴願人租屋處,查獲案
外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疑似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俗稱FM2
)白色圓形錠劑 1顆,經原處分機關通知訴願人於108年7月15日到三張所接受調查時,
經訴願人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嗣原處分機關將該錠劑及訴願人之尿液檢體,分別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該錠劑檢
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成分;另尿液部分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
毒品「一粒眠代謝物」(硝甲西泮 Nimetazepam)陽性反應。原處分機關乃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等規定,
以108年8月26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83018326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2萬元罰鍰及令
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6小時。該處分書於108年8月2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9月
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 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08年10月18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83057598號函通知訴
願人,自行撤銷上開108年8月26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83018326號處分書,另以108年1
0月23日北市警法字第 108302202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
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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