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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7.15. 府訴三字第110610200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
0年 4月14日北市警交字第A1A30067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
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
關處罰。」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
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
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
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
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0年2月2日10時45分許,行經本市文山區○
○○路○○段○○巷與○○街○○巷口穿越車道,於行進間與車牌號
碼xxx-xxxx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本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交通分隊
派員至現場處理。本府警察局嗣審認訴願人穿越道路,有不依規定行
走行人穿越道情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乃以110年 4月14日北市警交字第A1A30067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110年4月14日通知單)予以舉發。訴願人不服
,於110年 4月27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4月29日補具訴願書
,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110年4月14日通知單,係本府警察局舉發訴願人涉及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條例第87條規定,訴
願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到裁決書後,以裁決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
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訴願人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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