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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10.01. 府訴三字第110610453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7月6日北市
    警行字第1103080546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惟載明「……說明:敬復 貴
      局 110年7月6日,北市警行字第1103080546號函。……民眾外出時應
      全程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依法裁處。本人經員警勸告後並無勸
      導不聽之情事。……」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10年7月6日
      北市警行字第1103080546號函,經查該函係檢送原處分機關110年7月
      6日北市警行字第 1103080546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予訴願人之函
      文;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所屬文山第二分局員警查認訴願人於110年5月23日上午10
      時50分許,在本市文山區○○路○○巷(○○公園)行走時未佩戴口
      罩,經勸導後仍未佩戴口罩,乃當場開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通知書,
      並經訴願人簽名收受在案。另函請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未配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防疫措施,於外出時未全程佩戴口
      罩,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經員警勸導不聽,乃依同法第70
      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3,000元罰鍰。原處分
      於110年7月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 7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7月29日北市警行字第11030857
      84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以110年7月30日北市警法字
      第110301061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
      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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