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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7.25. 府訴三字第111608303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4月15日北市
    警外字第111300573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成立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下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
      疫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8條第1項及第58條等規定,於民國(下同)
      109年3月18日發布,自109年3月19日零時起,所有入境者需居家檢疫
      14天。嗣於109年12月30日發布,自110年 1月15日零時起,入境旅客
      須提供檢疫居所證明(以集中檢疫或防疫旅宿為原則,若選擇居家檢
      疫者,則須1人1戶且經切結)。復於 110年11月11日發布,為因應春
      節國人返鄉檢疫場所之龐大需求,自 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
      期間【嗣延長春節檢疫專案實施期間至 111年3月6日(航班表抵臺時
      間)】,增加3方案之選項。訴願人於111年3月6日由美國入境,其選
      擇居家檢疫C方案(即7天防疫旅宿或集中檢疫所+7天自宅或親友住所
      ),經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春節檢疫專案)(下稱居家檢疫
      通知書),並載明檢疫起始日為111年3月6日,檢疫結束日為 111年3
      月20日24時,居家檢疫地點:(一)防疫旅宿:○○飯店桃園館(桃
      園市桃園區○○路○○號),(二)自宅或親友住所:本市中正區No
      ○○-○○,○○【嗣經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
      局)員警於訴願人入住自宅或親友住所地點24小時內,確認訴願人居
      家檢疫地點為本市中正區○○街○○號○○樓(下稱系爭地點)】。
    二、中正一分局仁愛派出所(下稱仁愛所)接獲通報訴願人離開系爭地點
      ,於111年3月20日19時42分許派員至系爭地點訪查,惟無人應門,訴
      願人於20時32分返回系爭地點時,為員警查獲,並經調閱監視器畫面
      顯示,訴願人於111年3月20日18時45分許自系爭地點離開後,於同日
      20時32分許返回系爭地點,未配合居家檢疫措施,乃通報原處分機關
      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居家檢疫期間擅離居家檢疫地點,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 2項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
      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2點及其附表項
      次3規定,以111年 4月15日北市警外字第1113005730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1年4月
      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4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傳染病防治法第 2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
      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
      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
      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
      ;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傳染病
      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58
      條第1項第4款及第 3項規定:「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
      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四、對自感染區入境、
      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
      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入、出國(境)之人員,
      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條規定:「為有效
      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
      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第15條第 2項規定:「違
      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
      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17條
      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除第四條、第十
      一條至第十四條外,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本法所稱疫區,指有傳染病流
      行或有疫情通報,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發
      布之國際疫區或國內疫區。」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第 1點規
      定:「依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傳染病
      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處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
      本基準。」第 2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
      附表(節錄)

    項次

    3

    違反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法條要件

    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違反行為

    受檢疫者發生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

    裁罰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罰鍰額度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裁罰基準

    ……
    乙、110 年 12 月 14 日至 111 年 3 月 6 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入境旅客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1.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擅離時間<1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1小時≦擅離時間<3小時,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

    說明

    ……
    乙、110 年 12 月 14 日至 111 年 3 月 6 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因應國外COVID-19疫情嚴峻,農曆春節前大量入境人潮可能增加國內社區防疫風險,且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尚未減緩,爰強化該段期間之檢疫措施並訂定裁罰基準,入境旅客若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將加重處罰。
    ……


      衛福部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
      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
      即日生效。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39條第2項、第44條第 1項
      第3款、第50條第4項規定。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係新增『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傳染病。……。」
      臺北市政府110年 5月26日府衛疾字第11001194501號公告:「主旨:
      本府將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58條、第67條、第69條及第
      70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 2項有
      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以
      該機關名義執行,並追溯自110年5月16日起實施。……公告事項:公
      告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58條、第67條、第69條及第70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 2項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為主
      責機關,並以機關名義執行,各違規類型案件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
      )詳附件。」
      附件 居家檢疫對象違反防疫規定案件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

    違規類型

    違反內容

    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

    居家檢疫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民政局、警察機關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11年3月6日凌晨5時20分抵臺後即入住
      防疫旅館,至3月20日凌晨5時20分已隔離滿14日;期間配合規定隔離
      及6次PCR檢測結果皆陰性;訴願人於 3月20日18時45分14天隔離期滿
      出門購買晚餐,收到警方來電立即返回住所,並無在外食用或脫口罩
      等行為,且當下PCR檢測結果呈陰性,裁罰10萬元不合情理。
    三、查訴願人於111年 3月6日由美國入境,依衛福部成立之中央疫情指揮
      中心109年3月18日發布應進行14日居家檢疫之措施,訴願人應進行居
      家檢疫14日,其居家檢疫起始日為111年3月6日,結束日為111年 3月
      20日24時。惟經仁愛所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訴願人有於事實欄
      所述時段擅離系爭地點之違規事實,有訴願人111年 3月6日居家檢疫
      通知書、衛生福利部–防疫追蹤系統個案基本資料、中正一分局執行
      居家防疫現場訪查紀錄表、員警工作報告、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等影
      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隔離滿14日出門購買晚餐,收到警方來電立即返回住
      所,並無在外食用或脫口罩等行為,且當下 PCR檢測結果呈陰性云云
      ,經查:
    (一)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 1項第4款、第3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 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自感染區
       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
       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入、出國(境)之
       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之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
       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為之
       檢疫措施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又衛福部業以109年
       1 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
       第五類傳染病,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復於109年3月18日發布自109年3
       月19日零時起,所有入境者須居家檢疫14天; 110年11月11日發布
       為因應春節國人返鄉檢疫場所之龐大需求,自110年12月14日至111
       年2月14日期間,增加3方案之選項,嗣延長實施日期至111年 3月6
       日(航班表抵臺時間)止。
    (二)查訴願人111年 3月6日自美國入境,應進行14日居家檢疫。經疾管
       署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該通知書記載略以:「姓名(本人或法定
       代理人親填):○○○……3.請填列過去14天內曾去過的所有國家
       (含港澳地區)?……美國……依據臺灣法令規定,您為居家檢疫
       對象,請遵守以下規定:一、入境旅客應入住防疫旅宿或集中檢疫
       所,抵臺後請全程佩戴口罩,儘速前往預先安排之檢疫地點且不得
       搭乘大眾運輸。……二、因應春節調整之居家檢疫措施,自 110年
       12月14日至111年 3月6日期間入境……以1人1戶為原則。……四、
       留在檢疫地點中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4.Stay at quaranti
       ne location;do not go outside or go abroad.)……五、自主
       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及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包含持臺灣
       手機門號進行個人活動範圍之電子監督……)……※依傳染病防治
       法第58條規定,入境旅客應詳實填寫並配合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
       理措施……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至 100萬元罰鍰。
       (……Violators of home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will be fi
       ned ranging from NT$100,000 to NT$1,000,000.)……檢疫起始
       日:2022年03月06日(工作人員填)Home quarantine starts on 
       2022/03/06(y/m/d)……檢疫結束日:2022年03月20日24時 Home
       quarantine ends on 2022/03/20(y/m/d)24:00……居家檢疫住
       所及地址…… ☑防疫旅宿……○○桃園館 桃園市……桃園區…
       …○○路○○號……填發單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日期
       :2022年03月06日……春節專案…… C方案…… ☑7天防疫旅館+7
       天自宅或親友住所……(春節專案)居家檢疫(自宅或親友住所)
       ……起訖日(2022年03月13日至2022年03月20日24時)(工作人員
       填)Starts on 2022/03/13(y/m/d),ends on 2022/03/20(y/m/
       d)24:00(To be filled out by Staff)台北市……中正區……
       No ○○-○○,○○……備註:除起日達上述日期,仍須符合各方
       案所有條件始可返回自宅或親友住所檢疫:……方案C:(1)入住
       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滿168小時、(2)自宅或親友住所符合 1人1
       戶/1人1室規定、(3)核酸檢驗陰性結果。……」第二聯交訴願人
       收執。
    (三)上開居家檢疫通知書以中、英文載明應詳實填寫並配合居家檢疫措
       施及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違反上述居家檢疫規定者將依法裁處罰
       鍰,訴願人對於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要求應遵守事項應有所認知及瞭
       解。訴願人既已知悉其經列為居家檢疫對象,惟於居家檢疫期間卻
       未配合居家檢疫之防疫措施,依卷附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顯示,訴
       願人於111年3月20日18時45分許步行離開系爭地點,至同日20時32
       分許始返回系爭地點,並有中正一分局執行居家防疫現場訪查紀錄
       表影本附卷可稽。是訴願人擅離系爭地點,違反前揭規定之事實,
       洵堪認定,依法即應受罰。訴願人主張隔離滿14日,收到警方來電
       立即返回住所,並無在外食用或脫口罩等行為等語,惟上開居家檢
       疫通知書業已載明檢疫結束日為111年3月20日24時,又訴願人入境
       時出示之「入境居家檢疫申報憑證」畫面亦載明「檢疫起始日期…
       …2022/03/6 檢疫結束日期 2022/03/20 24:00……」復按傳染病
       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乃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為達居家
       檢疫之防疫目的,避免居家檢疫對象因接觸不特定人而有傳播疾病
       之風險,居家檢疫對象自不得離開居家檢疫地點,妨礙主管機關為
       防疫而施行之檢疫措施;如有違反,即屬違規,訴願人尚難以其並
       無在外食用或脫口罩等行為,且當下 PCR檢測結果呈陰性為由,冀
       邀免責。訴願主張,不足採據。惟依上開裁罰基準第 2點及其附表
       項次3規定,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 3月6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
       ,入境旅客違反居家檢疫規定,擅離時間超過1小時小於3小時,應
       處20萬元罰鍰,訴願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擅離時間合計1小時47分鐘,超過1小時小於 3小時,原處分機關裁
       處訴願人10萬元罰鍰,雖與上開裁罰基準規定不合,惟基於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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