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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8.14. 府訴三字第11260829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民國112年4月10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12303194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
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騎乘車牌號碼xxx-xxxx重型機車,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8
日13時36分許,沿本市士林區○○路左轉○○路,違反該路口設置之
禁止左轉標誌,經本府警察局所屬士林分局(下稱士林分局)蘭雅派
出所執勤員警攔停舉發,並審認訴願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乃開立本府警察局 112年2月18日掌電字第A
00E8W19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
),並載明應到案處所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
(下稱金門監理站)。嗣金門監理站以112年3月25日北市監金站字第
1120044656號函檢附訴願人之陳述書,請士林分局就訴願人本案違規
情形提供資料等,經士林分局以112年4月10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123
031944號函(下稱112年4月10日函)復金門監理站並副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有關○○○君為xxx-xxxx號車第 A00E8W197號交通違規申
訴案……說明:……三、查xxx-xxxx號車於112年2月18日13時36分許
,於本轄○○路與○○路口違規左轉,本分局員警目視該車違規後,
依法攔檢舉發違反禁止左轉標誌左轉。該路口○○路專用號誌旁已明
確設置禁止左轉標誌牌面;○○○君陳述不符撤銷與免罰要件,本案
(單號A00E8W197)仍請依法裁處。……」訴願人不服 112年4月10日
函,於112年6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2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
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112年4月10日函僅係士林分局就訴願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情事之處理經過、理由所為之說明,並檢附 112年4月8日交辦(查)
單、系爭舉發通知單及本案違規路線圖等資料予金門監理站,核其內
容為機關間內部所為職務上表示,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是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至本件訴
願人請求調查證據乙節,因訴願人所不服者,非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
,已如前述,所請調查證據乙節,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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