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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5.02. 府訴三字第 1136081209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
      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
      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
      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
      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六、監視器、行車
      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前項各款之勘察、蒐
      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
      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
      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事故當事人當場
      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
      理單位補製。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
      、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7 日 20 時 15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xxx-
      xxxx機車,於本市文山區○○路○○段○○巷口與案外人○君騎乘之車牌號碼xx
      x-xxxx機車發生碰撞事故。經本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交通分隊
      員警到場處理,並由警察局掣發 113 年 1 月 25 日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訴願人不服上開警察局 113 年 1 月 25 日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於 113 年 2 月 23 日經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警
      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警察局 113 年 1 月 25 日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核其內容,僅係
      警察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就訴願人與○君間之交通事故所
      為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初步分析意見研判,提供當事人參考,並未發生具體之公
      法上效果,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就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
      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案警察局 113 年 1 月 25 日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非屬行政處分
      之事證已臻明確,訴願人請求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 1 節,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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