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87.11.18. 府訴字第八七0八七二八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規停車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之舉發及車輛拖吊保管,提起
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願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五、..
..訴願已無實益者。」
二、本件訴願人所有 xx-xxxx號自小客車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九時二十四分,因占用本
市○○路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除經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警員依法掣單舉發外
,並指揮本市停車管理處租用之民間拖吊公司(誼通公司)拖吊車拖往○○保管場保管
,訴願人至該保管場繳納違規停車罰鍰新臺幣陸佰元、拖吊費壹仟元、壹日保管費貳佰
元後,領回系爭車輛。惟訴願人不服,認該停車位並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誌,要求退
還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罰鍰及費用,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起
訴願,該所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移由本府受理。
三、嗣經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北市警交大三字第八七六三五六九六
00號書函及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北市裁四字第八七六九四七一九0
0號書函,同意撤銷原舉發及拖吊並將罰鍰及拖吊、保管費壹仟捌佰元退還訴願人,則
針對訴願人之主張,舉發單位已作適當之處理,訴願人只要依前揭書函內容,持交通大
隊同意免罰書、拖吊及保管費收據正本逕向誼通○○保管場辦理退費即可。本件訴願已
無實益。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市長 陳水扁 請假
副市長 林嘉誠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