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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9.28. 府訴字第八九0八九六二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核發人民收藏刀械許可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市警保字第八九二七0五九一00號書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訴願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人民收藏刀械許可證,案經原
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北市警保字第八九二七0五九一00號書函復知訴願
人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申請核發『人民收藏刀械許可證』乙案,依本局刀械鑑驗
及許可作業規範,應由申請人或團體檢具規定文件,向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分駐(派出
)所申請層轉本局核辦。....說明......二、檢還申請卷資乙宗。」訴願人不服,以八
十九年八月四日函向原處分機關檢送訴願書,原處分機關並以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北市警
保字第八九二七七六二五00號函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北市警保字第八九二八0六三九00號書函復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說明....三......同意撤銷本局八十
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北市警保字第八九二七0五九一00號(書)函所作處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又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北市警保字第八九二八七四六
七00號函已核准訴願人收藏刀械許可證之申請,該函並檢附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北市警
保字第一五三六號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許可證請該局信義分局轉送訴願人,茲該分局以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北市警信分督字第0九0五號交辦單陳覆業將該許可證交訴願人親收
,有上開函、交辦單及訴願人簽收單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
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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