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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05.06.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六0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陳情未獲合理函復等事件,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五十六條規
      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六、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第六十二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
      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緣訴願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訴願書略以:「一、所
      有向市府機關陳情均未獲合理函復,警察機關嚴重侵害民權,而市府秘書處
      更是配合,乾脆不作任何答覆。二、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十六時四十五分,北
      市警大同分局延平所員警○○○,藉機無預警及說明下,逕自因領取(民事
      )法院送達而交付之身分證件,查閱電腦『查捕逃犯作業-個別查詢畫面』
      遭抗議,......三、遭員警吃案,民眾最好不好(要)陳情,湮滅刑事證據
      更是最好不要提出陳情及告訴,......四、為何要受承如此不公平之行政待
      遇?五、請查員警○○○何時由北市警大同分局建成所調職至延平所?....
      ..」訴願人並檢附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三月二十日、五月一日(二件)
      、五月二十日、八月八日、九月二日、十二月十日等八件分別向政風處、本
      府政風單位、○市長提起之陳情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士院儀士簡科字第三八九六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北市警同分督字第九一六一一五三四00號、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二日北市警同分督字第0九一六二五八八九00號、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北市警同分督字第0九一六三九三一三00號書函,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北市警督字第0九一三六五三九四00號書函及臺
      北市政府秘書處便箋等影本為附件。
    三、惟查訴願人於訴願書並未明確指明對本府所屬何機關之何行政處分不服,經
      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北市訴(孝)字第0九二三00九
      八三一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請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敘明所不服之行政
      處分書發文日期、字號,並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到會。前開書函於九十二年
      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惟訴願人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一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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