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6.09.11. 府訴三字第10600145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訴願人因申請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6月12日北市
文化藝術字第 106302880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
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第 98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所為
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
二、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民國(下同) 106年度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
,經訴願人於106年5月21日現場表演,由原處分機關成立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
地點:○○館迴廊)。嗣審議結果判定訴願人未通過,原處分機關乃以106年6月12日北
市文化藝術字第 10630288001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說明:......三、旨揭申
請案業經本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核決議:不核發許可證。理由如下:『注意表演歌唱或演
奏之音準、歌唱與演奏搭配需合節拍』......。」訴願人不服,於106年6月23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經查本件訴願書未以中文書寫,不符前揭訴願法第98條第 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乃以 1
06年6月26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06373641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
函於106年6月27日送達,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
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