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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7.05. 府訴三字第107209078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訴願人因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4月2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7183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3日檢具閱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原處分機
      關「文化藝術字第10730672400號函」,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4月2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
      10730718300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閱覽本局文化藝術字第10730672400號
      函一案……說明……二、旨揭函文屬密件,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
      ,不予提供。」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7年4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18日及4月23日
      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乃以 107年6月7日北市文化藝術
      字第 1076013364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4月2日北市文化藝
      術字第 107307183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
      定,自無訴願之必要。至訴願人申請實地勘查一節,經審酌並無實益,核無實地勘查之
      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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