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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11.22. 府訴三字第10509163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年 8月4日北市捷聯字
第10531332900號公告,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線延伸○○地區○○站土地開發案之土地所有人
,於民國(下同)98年 9月10日與本府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
價購協議書。嗣本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規
定,以105年8月4日北市捷聯字第10531332900號公告略以:「主旨:公告徵求『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線延伸○○地區○○站土地開發案』投資人。依據: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一、本件公告期間自105年8月4日至105年10月4日止
。二、旨案甄選文件自105年8月5日起至10月4日之辦公時間......於本府聯合採購發包
中心 ......販售 ......三、有意申請旨案者應先將購買甄選文件費用(新台幣66元整
)匯款至本局○○銀行營業部帳戶......四、旨案甄選須知相關時程配合『臺北市政府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並適逢 106年春節連續假期
,訂定如下......五、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逕洽本局聯合開發處......。」訴願人不服
捷運局前開公告,於105年8月26日經由捷運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該局檢卷答辯。
三、查捷運局105年8月4日北市捷聯字第10531332900號公告,係該局為辦理系爭土地開發案
投資人甄選程序,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規定,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
發,並非對訴願人或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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