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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1.26. 府訴一字第10509006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1月20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4
    308890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前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經原處分機關依民國(下同) 103
      年度財稅等資料,審認訴願人家庭全戶 5人(即訴願人及其父、母、大姊、二姊)平均
      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最近年度( 103年度)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新
      臺幣(下同)2萬1,603元】,與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申請須知第2點第3款規定不
      合,乃以104年11月20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430889001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
      服,於104年12月1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4年12月22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書檢附之訴願人父、母診斷證明書,審認訴願人之
      父、母罹患嚴重疾病,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及第5條之3規定計算訴願人全戶人口收入
      ,經重新核算,審認訴願人家庭全戶5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並未超過前揭標準,乃以104
      年12月29日北市原教文字第 1043110330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
      開104年11月20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430889001號函,並核予訴願人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
      3,000 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
      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鄧家基代行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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