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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2.16. 府訴一字第10509014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2月2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
    10346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平地原住民阿美族,填具民國(下同)104 年度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計畫一般
      申請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及財稅資料等資料,於 104年11月19日經由就托機構即臺北市
      立○○園(下稱○○園)向本市大安區公所(下稱大安區公所)申請原住民兒童托育補
      助,經大安區公所初審後,以104年11月20日北市安民字第10434076800號函送原處分機
      關複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人口共計11人,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 2萬2,084元,超過最近1年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即2萬1,337元之補
      助標準,乃以104年12月 2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1034601號函復訴願人否准其申請。訴
      願人不服,於 104年12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訴願資料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提供資料,審認訴願人全戶人口共計11人,平均
      每人每月所得為2萬265元,並未超過補助標準,乃以104年12月18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04
      31103401號函通知○○園,並副知訴願人及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4年12月2日北市原
      社福字第 10431034601號函,核定訴願人長子符合104學度第1學期免學費資格,補助金
      額計1萬4,588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
      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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