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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6.30. 府訴一字第10509091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閱覽卷宗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77條第1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
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2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線上填具「臺北市政府訴
願審議委員會閱卷申請書」,分別於「首案文號」欄及「不服行政處分文號」欄載明「
105萬調字(第)1050000593」﹔「訴願人」欄載明「○○○」﹔「原處分機關」欄載
明為「臺北地檢署」。本府法務局因其真意是否欲提起訴願,尚有未明,該局乃以 105
年4月27日北市法訴一字第10536228310號函通知訴願人,如其係欲提起訴願,請於30日
內補送經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該函於 105年5月2日送達,有本府法務局訴願文書郵務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具訴願書,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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