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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9.10. 府訴三字第107209133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7年6月6日北市環清字第107600
    633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國家賠償法第 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第11條
      第 1項前段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訴願人主張其於民國(下同) 107年1月23日晚上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xxx-xxx號機車
      ,行經本市北投區○○路○○號前上坡轉彎處時,因路面坑洞致摔車。訴願人嗣以其無
      法工作等理由,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2月28日向本府法務局線上請求
      國家賠償。經本府法務局以107年3月6日北市賠三字第10730756100號函移由本府工務局
      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處)辦理,嗣新工處以107年3月9日北市工新養字第10732174400
      號函移由賠償義務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訴願人並於107年4月13日
      補充資料,嗣經環保局審認無國家賠償責任,乃以 107年6月6日北市環清字第10760063
      34號函通知訴願人拒絕賠償,並敘明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得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
      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7年6月12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
      訴願, 6月21日補具訴願書,並據環保局檢卷答辯。
    三、查國家賠償案件,如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
      訴,揆諸前揭國家賠償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自明。是訴願人如對環保局上開拒絕國家
      賠償之決定不服,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本件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
      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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