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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8.10.13. 府訴字第八八0七四四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 ○○○
右訴願人因請求提敘薪點事件,不服臺北市立美術館內部之批示,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
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三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
官署之行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
法上之效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
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
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查本件訴願人係本市市立美術館僱用之駐衛警,原任駐警隊隊長,支一級年功薪四六0
薪點,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改調副隊長,支四級年功薪四六0薪點,八十四年考成晉支
四級四七五薪點,已達當時所任職務最高薪點。八十六年三月八日改調隊員,仍支原薪
點(四級年功薪四七五薪點)迄今。訴願人認其考績皆列甲等,卻無故遭降職,乃分別
於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九日、五月一日、七月十四日以報告方式上呈,請求提敘至四九0
薪點。經該館審認,依駐衛警察人員薪級表規定,副隊長最高年功薪為四七五薪點,隊
員最高年功薪為四六0薪點,是認訴願人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已達所任職務最高年功
薪點,無法再以考成晉支薪點。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七月十五日補充理由。
三、按本件訴願人既係本市市立美術館僱用之駐衛警,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
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
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是本案訴願人與市立美
術館間應屬僱傭之關係,其因提敘薪點事件所生之爭執,核屬私法關係之爭執,並非對
訴願人所作之行政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
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是本件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市 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
育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教育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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