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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8.11.26. 府訴字第八八0八五七0六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勞保年資事件,不服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北市士地人
字第八八六一三六一九00號函內容,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七二號判例:「人民不服行政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
序以求救濟。但行政官署就其與人民間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
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
普通法院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提起訴願......」
二、本件訴願人自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受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遴聘為特約土地登記代理人助
理,於七十九年十月一日改任代理書記,至八十年十二月二日離職。嗣訴願人以八十八
年九月七日陳情書向士林地政事務所陳情略以:「......近日查閱勞工保險卡,赫然發
現其中七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七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即擔任特約土地登記代理人助理前面
兩年四個月期間之勞保年資竟然中斷,......想必是貴所當時疏忽漏未登記資料之故..
....請貴所儘速補登資料移送勞保局確認......」經士林地政事務所以八十八年九月二
十二日北市士地人字第八八六一三六一九00號函復知訴願人略以:「......說明....
..二、有關 臺端洽詢勞工保險投保事宜,經查閱相關資料結果,因部分資料已無可考
,無法查證,惟現存資料顯示,本所於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北市士地三字第一六三七四
號函勞保局辦理臺端投保事宜在案,茲隨文檢附申報表影本乙份,謹供參考。」訴願人
不服,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向本府地政處提出訴願,經該處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移由本
府受理。
三、按本件訴願人經士林地政事務所遴聘為特約土地登記代理人助理,其與士林地政事務所
間係屬私經濟關係,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爭執應以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其遽予提
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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