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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1.12. 府訴字第九000四九五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電影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北巿新一字第八九二
0七二一七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經營之○○戲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四分映演電影片「○○○○
」時,適原處分機關督同警察局專責警力臨場查驗,發現該場電影片映演廣告片之時間共計
十三分鐘(自下午四時四十四分二十六秒至四時五十一分二十秒止映演商業廣告片,四時五
十一分二十秒起至四時五十三分二十四秒止映演宣導短片,四時五十三分二十四秒至四時五
十九分三十秒止映演電影預告樣片,其中映演商業廣告片及電影預告樣片之時間共計十三分
鐘),已超過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廣告片之每場八分鐘映演時間限制。原處分機關
爰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以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北巿新一字第八九二0
七二一七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二萬元(折合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電影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省(巿)為
省(巿)政府新聞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十三條規定:「電影片映演業
,映演電影片之場次、隔場與清潔時間及映演廣告片時間,均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
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
...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之隔場與清潔時間,不得少於
十分鐘;映演廣告片時間,每場不得超過八分鐘。」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建影三字第一六七七七號函釋:
「......說明:一、請加強督導所轄戲院確實執行下列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
影片之隔場與清潔時間,不得少於十分鐘;映演廣告片(含電影預告樣片)時間每場不
得超過八分鐘〔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關於映演廣告片時間每場不得超過八分鐘之規定,並未涵蓋
電影預告片。廣告片有其約定俗成之定義,係指可收取費用之商業廣告片。預告片則
完全不同於廣告片,戲院業者在戲院內放映預告片,是為了告知觀眾未來上映影片的
內容與情節之預告,且從未向電影片商收取任何費用。
(二)預告片是否等同於廣告片,電影法中無明文規定。參酌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
條規定,足證同頻道節目之預告不得視同廣告,則電影預告片在戲院之預告豈能併入
廣告時間中計算?
(三)廣告片映演的計算開始時間亦無明確規定,通常電影放映時間以售票口公告時間為開
始,若廣告片時間在電影放映時間開始後計算,則訴願人亦無違反規定。
三、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訴願人經營之國賓戲院於放映該場電影片時
,其放映廣告片(含電影預告樣片)時間合計十三分鐘,已超過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六
條規定廣告片之每場八分鐘映演時間限制。此有卷附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戲院臨場查驗電影片映演紀錄表可稽,原處分機關據此處訴願人二萬元(折合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尚非無據。雖訴願人訴稱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關於映演廣告片時間每
場不得超過八分鐘之規定,並未涵蓋電影預告片,又戲院業者在戲院內放映預告片,是
為了告知觀眾未來上映影片的內容與情節之預告,且從未向電影片商收取任何費用云云
。按所謂廣告,係為了促進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及傳達個人或社會團體的理念之目的所為
的訊息傳達活動,電影片映演業者所播放之影片是否屬於廣告片,即應以該影片是否基
於上述目的所製作而為判斷。電影預告片乃電影片映演業者為告知觀眾未來將上映電影
片之內容與情節,在該電影片內擷取部分內容供映演之影像片段,其目的無非藉預告片
之播出吸引觀眾觀賞以增加業者之收入,揆其性質,應認係廣告片無疑;且映演廣告片
是否收取對價,對其廣告片之屬性尚無影響。此外,預告片是否為廣告片,電影法中雖
無明文規定,惟查首揭電影法第五條規定,新聞局為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該局並依同
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電影法施行細則,則前揭函釋關於映演廣告片(含電影預告樣片
)時間每場不得超過八分鐘之規定,即為該局本其職權就所定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規定所為之行政釋示,自有拘束有關機關之效力。且依該函釋意旨,電影預告樣片之映
演時間應計入映演廣告片之時間,併受每場不得超過八分鐘之限制,洵屬明確,則訴願
人所稱電影法無明文規定等詞,即非可採。再查,原處分機關依前揭新聞局函釋,於八
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北巿新一字第八八二0九0六五00號函請臺北巿電影戲劇商業
同業公會將上述規定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該公會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北巿
影劇平業字第0三00號函將前述相關規定轉知其會員,此有前揭二函影本在卷可按,
訴願人既為臺北巿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對前揭新聞局函釋規定之內容應已知
悉,則訴願人辯稱映演廣告片時間每場不得超過八分鐘之規定,並未涵蓋電影預告片等
詞,顯對新聞局前揭函釋規定恝置不顧,是所辯核不足採。
四、另訴願人訴稱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同頻道節目之預告不視同廣告,
電影預告片豈能併入廣告時間中計算云云。按有線廣播電視法與電影法,二法之立法目
的各異,規範之產業型態及特性亦不相同,於解釋適用各該法律時原無從比附援引;況
新聞局本其電影法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權所為前揭函釋,已就該法第十三條所稱廣告片之
概念範疇有所界定,訴願人徒執他法之類似規定為詞以圖卸責,即無可採。至訴願人稱
廣告片映演的計算開始時間無明確規定,通常電影映演時間以售票口公告時間為開始,
若廣告片時間在電影映演時間開始後計算,則訴願人亦無違反規定乙節。按電影法施行
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映演廣告片時間每場不得超過八分鐘,其每場映演廣告片時間之計算
,應自前一場映演電影片完畢時起至次一場映演電影片完畢時止所映演廣告片之全部時
間加總計算之,而非以業者自行標訂映演之時間為據,揆其目的在落實消費者之保護,
避免業者為圖增加收入而超時播映廣告片,致犧牲消費者觀賞影片之權益。訴願人稱該
場廣告片映演時間倘自其所訂該場電影片映演時間開始後計算,則亦無違反規定等詞,
顯係對該規定有所誤解。縱使本件廣告片映演時間自訴願人標訂該場電影之映演時間開
始後始行計算,則次一場電影片標訂之映演時間前所映演之廣告片時間,應計入該場映
演廣告片之時間;同理,該場電影片標訂之映演時間前所映演之廣告片時間,亦應計入
前一場映演廣告片之時間,以此類推,則每場映演廣告片之時間均超過八分鐘之時間限
制,其結果尚無不同。是以映演業者標訂之各場電影片映演時間,不足作為計算每場映
演廣告片時間之論據,灼然可知,是所辯尚難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及函
釋,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二萬元(折合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
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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