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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7.19. 府訴字第0九一一四五五0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
      右訴願人因申請轉服國民兵役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北市兵二字第
    0九一三0七四00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理。
        事  實
      訴願人係六十八年次役男,設籍本市士林區,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以其父○○○所有坐
    落於南投縣埔里鎮北梅里六鄰○○路○○巷○○號○○樓之房屋,因九二一大地震致房屋全
    倒為由,提具建物所有權狀及房屋全倒等證明文件,向本市士林區公所申請受災戶役男徵服
    國民兵役,經該所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北市士兵徵字第0九一三一二八三六00號函轉原
    處分機關核處。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北市兵二字第0九一三0七四0000
    號函復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說明......二、......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
    日台內役字第0九一00八0三0四號函示:有關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役男徵服國民兵役,
    因毀損房屋未能於申請期限內完成鑑定及忙於重建家園而疏於申請期限內申辦,其符合申請
    條件者,予以專案核處,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廢止;現台端以復建困難,且未知相關規定
    致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補辦徵服國民兵為由,惟依前揭函示,已無法規可資適用,亦即無據
    辦理是項申請,......」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六月十四日
    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明送達日
      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
      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
      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兵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直轄
      巿、縣(巿)政府為直轄巿、縣(巿)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受國
      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總統八十八年九月
      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二二八四四0號發布緊急命令第十點規定:「受災戶之
      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訂頒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役男徵
      服國民兵役作業規定:「一、法令依據: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之緊急命
      令第十點。 ...... 三、適用範圍(災區之受災戶):臺中縣、南投縣、臺北市、臺北
      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其他縣(市)於遭遇強烈地震,致發生重大災
      害地區之受災戶。四、申請條件:凡受災戶役男,因九二一大地震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徵服乙種國民兵役:(一)役男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之一死亡者。
      (二)役男之直系血親、配偶遭致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三)役男或其家屬賴以居住
      之房屋,遭致毀損,而不能居住者。五、申請時間:即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六、作業程序:由役男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經公所審查簽註明確意見後,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並將核
      定結果通知役男及公所。」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內役字第0九一00八0三
      0四號函釋: 「主旨...... 有關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役男徵服國民兵役,因毀損房屋
      未能於申請期限內完成鑑定及忙於重建家園而疏於申請期限內申辦,其符合申請條件者
      ,予以專案核處,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廢止。 ...... 」本府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府
      兵二字第0九一00五九三000號函:「主旨:有關『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役男徵服
      國民兵役,因毀損房屋未能於申請期限內完成鑑定及忙於重建家園而疏於申請期限內申
      辦者,予以專案核處』案,至(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廢止,......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有關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役男徵服國民兵役,係針對特定對象,依法主管機關應有主
       動個別通知當事人之義務,而非僅是藉由報章媒體做短暫式之披露而已。
    (二)訴願人即是在完全不知有此規定之情況下,致未提出申請,且訴願人當時仍就學中,
       故無法瞭解兵役相關訊息,不應因主管機關之疏漏,致喪失訴願人應有之權利。
    四、卷查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之役男,雖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惟依首揭九二一大地震受
      災戶役男徵服國民兵役作業規定,凡符合申請條件者,申請時間係自八十八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又查該作業規定原係內政部以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台
      內役字第八八八五四五五號函訂定,惟業經內政部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內役字第
      0九一00八0三0四號函釋明定,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廢止。原處分機關乃據以九
      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北市兵二字第0九一三0七四0000號函復知訴願人,依前揭內政
      部函釋,有關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役男徵服國民兵役,因毀損房屋未能於申請期限內完
      成鑑定及忙於重建家園而疏於申請期限內申辦,其符合申請條件者,予以專案核處,自
      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廢止,已無法規可資適用,亦即無據辦理是項申請為由,否准訴願
      人之申請,尚非無據。惟依前揭兵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關徵兵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巿
      為本府,是對役男徵處之處分亦應由本府為之,本件原處分機關逕以其名義為役男徵處
      之處分,姑不論實質上是否妥適,其行政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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