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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11.19. 府訴字第09670298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退休事件,不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96年7月23日北市水人字
    第09631121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
      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第3
      3 條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
      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第 1條規定:「臺灣
      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人員之遴用,依本辦
      法行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係指左列省(市)營
      事業機構:......十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之退休、撫卹(含職業災害補償)及
      資遣,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本處組織規程所訂編制內人
      員。」
      行政法院55年度裁字第50號判例:「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行
      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但官署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
      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
      有所爭執,應向該管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訴願及行政訴訟所能
      解決。......」
    二、緣訴願人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適用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
      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現職人員,前以 95年9月29日申請書向該處申請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准其於95年11月23日自願退休,並支領月退
      休金。案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95年11月3日北市水人字第095316080
      00號函建請本府將訴願人調任市府他機關相當職務,俾利其依公務人
      員退休法選擇月退休金方式辦理自願退休。本府嗣以95年11月13日府
      授人四字第 09506094000號函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請該處逕依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乃以
      95年 11月16日北市水人字第09531841500號函轉知訴願人略以:「主
      旨:臺端申請於民國 95年11月23日自願退休1案,請循體制內行政程
      序提出申請,並依本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退休事宜
      ,.. ....說明:......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
      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本
      處適用『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之人員,
      尚非上述公務人員退休法所稱之對象。三、另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第 2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選。如
      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請依上開規定至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網站求職徵才區或市府機關學校求職徵才專區查詢相關職缺,經參
      加甄選錄取,即可調任一般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選擇月退休
      金方式辦理自願退休。」訴願人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訴願人未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
      定或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其給付請求權即提起給付行政訴訟為由,以
      96 年 6 月 28 日 95 年度訴字第 04096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在案。訴願人復以 96 年 7月 13 日申請書
      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申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准其於 96 年 9月
      3 日自願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經該處以 96 年 7月 23 日北市水
      人字第 096311218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於民國96
      年 9月 3日自願退休 1案,請依本處 95年11月16日北市水人字第095
      31841500號函辦理(諒達)......」訴願人不服前開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96年 7月23日北市水人字第096311218 00號函,於96年 7月27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檢卷答辯到府。
    三、按公務人員之任用,係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為據,依該法之規定
      意旨,須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始完成任用程序,故公營事業人員,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仍以經銓敘審定完成公務人員之任用程序者,始
      為依法任用之人員。另按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
      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員之遴用,依該辦法行
      之。則本件訴願人係原處分機關適用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
      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現職人員,而該辦法並非依前揭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33條制定之任用法律,則訴願人尚非屬前開規定所稱依法任用之
      人員。次按「......公營事(業)內部考核事項,若有涉及原告(即
      訴願人)與其僱用之公營事業之權益,亦屬私法上之爭議,應循民事
      救濟管道救濟,而非為公法爭議 ......」,有93年4月27日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93年度訴字第178號裁定可參。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其
      所屬職員退休相關事項,係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
      辦法為之,則本件訴願人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有關退休事項而生之
      爭議,係屬私法上之爭議。是訴願人爭執之上開函復內容,係該處基
      於私經濟關係而為之意思表示,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對訴願
      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
      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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