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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8.01.13. 府訴字第09870006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汪○○
    訴願人因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處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6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前因建築管理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民國(下同) 97年 6月3日北
      市都建照字第09762714600號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7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0976
       9190900號函及97年8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 09733623100號函,另案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對該件訴願提出閱覽卷宗之申請,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 97年11月6日北市訴(午)
      字第09 730824140號函准許訴願人之申請,惟訴願人無法於原定時間至該會閱覽卷宗,
      嗣經該會與訴願人確認閱覽卷宗日期,並經訴願人至該會閱覽卷宗。訴願人對於該會就
      訴願審議卷宗之部分文件所為不得供閱覽及影印之處置不服,於97年11月14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按訴願法第76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
      上處置不服,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訴願人對於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就其申請閱覽卷宗之處置不服,依訴願法第76條規定,訴願人應併同該件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從而,訴願人對之逕行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程 明 修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蘇 嘉 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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