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9.11.18. 府訴字第09970129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朱○○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9年 9月24日
北市原社福字第 09930673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平地原住民阿美族,於民國(下同) 99年 9月 6日填具原
住民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並檢附其長女朱○○( 96年 8月○○日
生)之就托證明及戶籍謄本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99年度下半年
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申請資料中填寫朱
○○居住地址為臺北縣汐止市,與臺北市原住民申請各項補助須知第
2點關於托育補助之申請要件,兒童及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必
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 2年之規定不符,乃以99年 9月24日北
市原社福字第 099306738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
於99年10月 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其於99年10月13日及10月18日派員訪
視訴願人長女朱○○就托之臺北市立○○托兒所及訴願人之戶籍所在
地,查得朱○○確實居住於本市,乃以99年10月22日北市原社福字第
099307771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
開99年9月24日北市原社福字第09930673800號函及核定訴願人長女托
育補助福利身分自 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止,補助期間自99年7
月1日至 100年1月31日止,補助金額為免教保費及餐點費。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市長 郝龍斌 請假
副市長 林建元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