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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1.18. 府訴一字第110610004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防疫住宿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9月28日北市觀版
字第109302836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疫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下稱疾管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19日起
,所有入境者皆須配合居家檢疫14天。訴願人於 109年9月2日入境,經疾
管署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下稱
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檢疫起始日為109年9月2日,檢疫結束日為109年
9 月16日,居家檢疫地點為桃園市中壢區○○路○○段○○號(下稱桃園
地址)。嗣訴願人於109年9月23日檢具桃園地址之旅宿業統一發票等資料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補助(防疫住宿補助)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提供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
所或本市合法旅館民宿之證明文件,不符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
及檢疫期間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補助要點(下稱補助要點)第3點第2款、
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爰以109年 9月28日北市觀版字第1093028366號函
(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駁回其申請。原處分於109年9月29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09年10月2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記載略以:「......請求撤銷......109年9月28日觀版字
第1093028366號裁處書......本人......入境......前......也打了
北市防疫旅館專線請求協助,還是告知滿房......身為台北市民當然
以入住台北市防疫旅館為優先......政府......突如其來開放境外生
入境,市府當下也來不及因應......願主管機關......能從寬處理..
....。」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補
助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為鼓勵居家檢疫者於居家檢疫
期間入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防疫旅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於住家居家隔離、居
家檢疫期間,使其同住親友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以達相同防疫效
果,並活絡本市旅宿業,特訂定本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本要
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一0九年二
月二十一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以
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第 3點規定:「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受隔離或檢疫者於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之日
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二)居家檢
疫者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與受隔離或檢疫者同
住之親友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且入住期間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通知書所載之起始、解除日期一致。......。(三)前款入住期間,
受隔離或檢疫者與其全體之同住親友未有接觸之事實。」第5點第1項
規定:「申請人請領本要點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一)受隔離或檢疫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受隔離或檢疫者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
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三)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或本府指定之
檢疫所或本市合法旅館民宿證明文件(付款收據或發票、入住期間證
明等)......。」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入境前上網查詢合法防疫旅館並致電詢
問,但被告知都是滿房,也致電北市防疫旅館專線請求協助,還是被
告知滿房;於抵達桃園機場後,現場給了幾家北市防疫旅館電話,打
去還是告知沒房,現場工作人員說可以試著打外縣市,連新北市也沒
房,最後在桃園好不容易才找到 1家可以入住。後來詢問原因,被告
知這段期間剛好開放境外生入境,加上中南部學生為就近隔離,先送
雙北市,所以旅館均客滿。政府在 8月中下旬突如其來開放境外生入
境,市府當下來不及因應,副市長在受訪時表示儘量協調其他旅館加
入防疫旅館。願原處分機關能考量上述理由,從寬處理,請撤銷原處
分。
四、查訴願人設籍本市,於109年9月2日入境,其居家檢疫起始日為109年
9月2日,檢疫結束日為109年9月16日,居家檢疫地點為桃園地址;有
檢疫通知書、桃園地址之旅宿業統一發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
機關審認訴願人居家檢疫期間未居住本市防疫旅館或本府指定之檢疫
所,不符合補助要點規定,爰否准訴願人之補助申請,原處分自屬有
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入境居家檢疫期間,適逢政府開放境外生入境,導致
其訂不到本市防疫旅館房間云云。按原處分機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鼓勵居家檢疫者於居家檢疫期間入住本市防
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於住家居家隔
離、居家檢疫期間,使其同住親友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以達防疫
效果等目的,特訂定補助要點。依補助要點第2點第1款及第3點第2款
規定,補助對象需設籍本市,符合109年2月21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
定應接受居家檢疫,並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與
受檢疫者同住之親友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入住期間與居家檢疫通
知書所載之起始、解除日期一致等要件。經審核通過後,予以補助。
查本件訴願人設籍本市,於109年 9月2日入境,經疾管署開立居家檢
疫通知書,其居家檢疫起始日為109年 9月2日,檢疫結束日為109年9
月16日,其居家檢疫期間之居家檢疫地點為桃園地址,並非本市防疫
旅館或本府指定之檢疫所,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不符合補助要點規
定,乃否准補助,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人雖主張其入境前或入境時
訂不到本市防疫旅館房間,惟據原處分機關以 109年11月10日北市觀
版字第1093004436號答辯書陳明,經原處分機關查詢訴願人入境日,
本市防疫旅館尚有空房。又補助要點亦明定居家檢疫者於住家居家檢
疫期間,使其同住親友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者,亦可申請補助;是
補助要點業已提供居家檢疫者訂不到本市防疫旅館之替代方案。訴願
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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