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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5.20. 府訴一字第11160818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防疫住宿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2月21日北市觀行
    字第1113016341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設籍本市,於民國(下同) 110年12月22日入境,經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
      通知書(春節檢疫專案)(下稱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檢疫起始日
      為110年12月22日,檢疫結束日為111年1月5日,居家檢疫住所及地址
      為本市士林區○○○路○○段○○號○○中心(地方檢疫所)。嗣訴
      願人於111年1月10日以線上申請方式,檢具居家檢疫通知書、臺北市
      安心檢疫所(○○中心)居家檢疫住宿證明(記載檢疫起始日110年1
      2月22日、檢疫解除日110年12月29日等)及住宿費之統一發票等資料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補助(防疫住宿補
      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
      離及檢疫期間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補助要點第 2點第 1款及第4點第2
      款之補助資格,每日補助新臺幣(下同)500元,乃以111年 2月21日
      北市觀行字第11130163411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核准核發3
      ,500元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11年3月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3月21日北市觀版字第11130010
      751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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