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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8.27. 府訴一字第108610323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13日北市觀產字第10830017 722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行政組及中山二派出所(下稱中二派出所)員警 ,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7日持搜索票至訴願人經營之○○商旅(旅館業登記號編號 :○○號;登記地址:本市中山區○○○路○○號○○樓、○○樓、○○樓之○○及○ ○街○○號○○樓、○○號○○樓;下稱系爭旅館)進行查察,查獲5名女子及2名男客 於系爭旅館之209、211、212、213、701號等5間房間內從事性交易,乃將訴願人現場員 工○○○(下稱○君)、○○○(下稱○君)、女客○女及男客○君等人帶至中山分局 及中二派出所詢問調查,並製作調查筆錄。嗣中山分局將○君等涉妨害風化罪嫌部分移 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另函檢送調查筆錄等相關資料,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 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涉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情事,乃以108年4月17日北市觀產字第10 830144721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108年5月2日書面陳述略以,其依規定如 實登記旅客資料,對於旅客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不知情,係依房客需求放置大量毛巾,房 號 209、211、213原係供休息用房,如住宿房不足,則作為住宿使用等語。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知悉旅客有從事性交易犯罪嫌疑,未立即報請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旅館業管 理規則第27條第5款規定,乃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下 稱裁罰標準)第6條附表2項次34等規定,以108年 5月13日北市觀產字第10830017722號 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8年5月14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 108年6月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發展觀光條例行為時第2條第8款規定:「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八、旅 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 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 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5條第 3項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 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66條第 2項規定:「觀光 旅館業、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 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7條規定:「依本條例所為處罰之裁罰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 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第3條第1項、第 3項規定:「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 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第27條 規定:「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 理: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二、施用毒品。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四、在旅 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 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 標準之規定裁罰。」第 6條規定:「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 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第六條附表二 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節錄 )

    項次

    裁罰事項

    裁罰機關

    裁罰依據

    處罰範圍

    裁罰基準

    三十四

    旅館業知悉旅客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情形之一,未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未即為必要之處理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或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

    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或施用毒品或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處新臺幣三萬元

    臺北市政府93年11月23日府交四字第 093050999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 委任事項,並自93年12月 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法規規定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 一條及第六十九條。(二)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三)旅館業管理規則......。」 96年10月15日府交三字第 09634117500號公告:「主旨:公告原由本府交通局辦理觀光 管理業務之管轄權權限,變更由本府觀光傳播局辦理之事項,自96年 9月11日起生效..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均查驗旅客身分證明文件,始辦理旅客入住登記。108年3月27日經員警查得21 1、212號房有登記入住者與實際入住者不符情形,經訴願人事後查核,櫃檯人員辦理 旅客入住登記時,確實有查驗身分,訴願人對於該不符之情形,並不知情。 (二)因3樓酒店之音樂及高跟鞋著地發出噪音,影響2樓旅客住宿安寧,尤以209、211、21 2、213號房為甚。訴願人特於登記表將上開房間註記「長期休息」,以利櫃台人員避 作住宿使用,惟於 7樓住宿房間不敷使用時,經櫃台人員向房客解釋,房客不介意, 始安排上開房間作為住宿使用。原處分機關以登記表註記「長期休息」使用,認定訴 願人知悉上開房間涉及色情,與事實不符。 (三)訴願人原則上會依各房型之入住人數放置毛巾。原處分所稱有大量毛巾,推論訴願人 知悉房內從事色情交易。惟訴願人係基於房客需求而提供,基於職業道德及尊重客人 隱私,並不多加詢問。 (四)訴願人之代表人、會計、總務、櫃台人員及房務人員等人涉嫌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 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嫌,均經檢察官以罪證不足予以不 起訴處分在案。依該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及男客均表示,係應召站 利用通訊軟體通知雙方而為性交易,訴願人無從知悉旅館房間有從事性交易行為。請 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接獲中山分局通報及移送之調查筆錄,審認訴願人知悉旅客從事性交易等 犯罪嫌疑,未即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之情事。有中山分局詢問張女等 3人調查筆錄、中二 派出所詢問訴願人員工○君、○君、女客○女及男客○君調查筆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 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均有查看旅客證件始辦理旅客入住登記;登記表註記「長期休息」之房 間,係有嚴重噪音,用作休息使用,於住宿房間不足,經旅客同意始作為住宿使用;房 間有大量毛巾,係應房客需求而提供;訴願人代表人及員工○君、○君等人均經檢察官 以妨害風化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云云。按旅館業係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 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旅館 業知悉旅客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 要之處理;旅館業違反依發展觀光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 改善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為發展觀光條例行為時第2條8款、第55條第 3項及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 5款所明定。經查本件: (一)依中二派出所108年3月28日詢問大陸地區○女之調查筆錄略以:「......問:現在時 間為03時50分屬夜間,妳現精神狀況如何?是否同意接受警詢筆錄?答:正常,同意 接受警詢。......問:警方於 108年03月27日20時4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商旅)執行搜索、查緝色情案件時,當時你是否在內?.... ..答:我當時在 209號房......。問:妳最後乙次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時、地 ......?答:最後一次是108年3月27日20時00分許,在 209號房與一名不知名之男客 從事......性交易,我向該名男客收取3300元......過程中都是由應召站『○○』通 知我......。問:你於03月23日到達○○商旅時,是由何人接待你進入......?有無 登記身分?答:我是依照應召站人員『○○』指示自行前往上址,到達○○商旅 2樓 後,我......出示台胞證後,工作人員向我表示他知道我是哪間房號,直接將 209號 房的房卡交給我,我就進入209號房等待應召。......問:妳係何時開始至......212 號房從事......性交易......?答:我是於03月24日13時開始在 209號房接受應召.. ....。問:你工作內容為何?工作時間為何?答:我是......從事......性交易.... ..工作時間為每天下午13時00分至翌日凌晨02時00分止。問:經警方檢視 209號房內 ,有 2條使用過之毛巾及17條未使用之毛巾,該大量之毛巾為何人提供......?答: 都是由商旅工作人員提供......問:你是否有見過應召站工作人員?答:有看過.... ..都是收取房費或送便當給我時才會看到......。」 (二)依中山分局108年3月28日詢問○女之調查筆錄略以:「......問:現在時間是夜間01 時10分你是否願意接受警方製作筆錄?......答:都同意。......問:警方於108年0 3月27日20時4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號○○樓211號房查緝妨害風俗案 件,你當時是否在現場......?答:我有在現場......當時正有一位客人(經現場指 認係○○○......)前來該址,我開門讓他進入從事......性交易......做到一半警 方就上前敲門......警察破門進來的時候我們衣服都已經穿好了。......問:...... 你到達○○商旅後,向櫃台人員表示欲進入 211號房櫃台人員是否有向你登記證件或 詢問事由?答:沒有,我就向櫃台人員表示要進 211號房,櫃台人員就將房卡直接拿 給我,沒有向我確認身分及詢問事由,我就直接進入 211號房等待應召站人員的指示 ......。問:警方於昨(27)日進入......211號房查緝......時,見211號房內有 6 條已使用之毛巾及 4條未使用之毛巾......大量毛巾為何人所提供?答:......我進 去的時候就已經看到那些毛巾......。問:妳於該應召站工作項目為何......?答: 做......性交易......費用是新台幣3000元......客人......性交易前交付給我.... ..應召站人員......表示其中我得2000元,應召站得1000元......。問:妳最後乙次 從事......性交易之時地......?答:108年3月27日20時至20時30分許,在臺北市中 山區○○○路○○號○○樓 211號房......。」 (三)依中二派出所108年3月28日詢問男子○○○調查筆錄記載略以:「......問:目前時 間為 108年03月28日01時33分為夜間,你是否同意警方對你進行夜間偵訊?答:同意 。......問:警方於 108年03月27日20時40分許,分別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 ......前往......(市招:○○商旅)執行搜索時,你當時是否在場?......答:在 場,我在 211號房。我與應召女○○○......一同在房間內。問:......你於現場作 何事情?答:我昨(27)日前往上址 211號房係約定與應召女○○○......從事.... ..性交易......但是......進行性交易過程尚未完成時,警方就進入執行搜索。.... ..問:你於何時進入......211號房.........?答:我是約於昨(27)日20時10分許 進入......。問:你如何得知該址......有從事色情性交易?答:我是從網際網路.. ....網頁內容......得知......並撥打手機門號......詢問......對方叫我到...... (市招:○○商旅)並直接進入211號房......。問:......你於進入上址2樓前往 2 11號房......櫃台人員有無詢問你前來原因?前往房號?答:都沒有......。」 (四)依中山分局108年3月28日詢問○女之調查筆錄略以:「......問:現在時間是夜間02 時55分你是否願意接受警方製作筆錄?......答:都同意。......問:警方於108年0 3月27日20時4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號○○樓212號房查緝妨害風俗案 件,你當時是否在現場......?答:我有在現場,我因受應召站指示,在...... 212 號房等待應召......。問:......你到達○○商旅後,向櫃台人員表示欲進入 212號 房,櫃台人員是否有向你登記證件或詢問事由?......答:沒有......櫃台人員就將 房卡直接拿給我,沒有向我確認身分及詢問事由,我就直接進去 212號房等待應召站 人員的指示......。問:警方於昨(27)日進入...... 212號房查緝......時...... 房內有1條已使用之毛巾及7條未使用之毛巾......大量毛巾為何人所提供?答:我不 知道,我進去的時候就已經看到那些毛巾了,應該是飯店人員提供的。......問:妳 於該應召站工作項目為何......?答:做......性交易......費用是新台幣3200元.. ....客人......性交易前交付給我......應召站人員......表示其中我得2000元,應 召站得1200元......『○○』尚未告知我要如何將性交易所得交付給工作人員我就遭 警方查獲了......。問:妳最後乙次從事......性交易之時地......?答:108年3月 27日19時5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號○○樓 211號房與一不知名男客完 成......性交易......。」 (五)依中山分局108年3月28日詢問大陸地區○女之調查筆錄略以:「......問:現在時間 是夜間05時37分你是否願意接受警方製作筆錄?......答:願意。......問:警方於 108年03月27日20時30分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號(以下同:○○商旅)2樓搜 索於213號房查緝妨害風俗案件,你因何事在場?......答:我在○○商旅 2樓213號 房內。我接受應召站從事......性交易結束後,送男性嫖客......離開後開門供警方 入內搜索......。問:妳昨(27)日至上址應召係由何人媒介、如何媒介?答:我於 108年3月26日由通訊軟體WECHAT......聯繫應召站人員告知我想工作,後經應召站人 員『暱稱:○○』告知我到了○○商旅2樓213號房內工作,當欲從事......性交易男 客上門時應召站人員......通知我接客。問:......妳於(26)日抵達○○商旅時, 妳是如何進入○○商旅2樓213號房內?答:我就拖行李箱走進去。問:......妳進入 ○○商旅 2樓時櫃台人員是否有向妳抄登資料?櫃台是否有向妳所取住宿費用?櫃台 是否有有詢問妳入住何種房型?住宿或休息?答:有。沒有。沒有,應召站人員已經 在現場等我幫我開房。問:......為何○○商旅 2樓櫃台於妳住宿時,未向妳索取住 宿費用......?答:我怎麼知道為甚麼。應召站人員......告知......進入○○商旅 2樓後向櫃台登記資料,後櫃檯人員已經給應召站人員213號房卡,後應召站人員再給 我213號房卡讓我進入213號房內賺錢......。問:應召站人員......以何種方式與妳 對分性交易所得?答:通常應召站會派遣不同男性進入...... 213號房內向我索取當 日性交易抽成與索討住宿費用......。問:......警方於昨(27)日進入...... 213 號房查緝......時,見213號房內有3條已使用之毛巾及12條未使用之毛巾......為何 人所提供?答:我不知道,我昨(27)日11時左右出門後至11時20分回來就發現毛巾 數量很多......。問:妳於該應召站工作項目為何......?答:做......性交易.... ..費用是新台幣3300元整。性交易費用是客人......交付給我,工作時間每日13時至 隔夜02時......應召站人員......表示其中我得2000元,應召站得1200元......每日 晚上......相約交付性交易抽成與當日住宿費用2500元......。問:妳係何時開始至 ○○商旅2樓213號房從事......性交易......?答: 108年03月26日......。問:妳 最後乙次從事......性交易之時地......?答:昨(27)日19時52分在○○客棧2樓2 13號房內與警方所查獲男客○○○......從事......性交易......。」 (六)依中二派出所108年3月28日詢問○君調查筆錄記載略以:「......問:......現在在 何處任職?答:......我在......(市招:○○商旅)任職。......問:案緣本分局 行政組、中山二派出所等組合警力,於108年3月27日20時20分許,分別持......法院 核發......搜索票......至市招:『○○商旅』......執行搜索......你有無在現場 ?現場尚有何人在場?.....答:......我有在場,於7樓打掃房間......經現場指認 2 樓......211號房內有應召女○○○及男客○○○......、209號房內有應召女○○ ○......、212號房內有應召女○○○......、213號房內有應召女○○○及男客○○ ○......、7樓有員工......、701號房內有應召女○○○......等13人......在場。 問:你於○○商旅內擔任何職務......?答:我擔任房務人員工作。工作內容為整理 房間,主要整理項目為毛巾、床鋪......。問:警方現場是否有查扣證物?何種證物 ?答:經警方提示於 7樓櫃台查扣旅館日報表2張(108年03月27日),2樓209號房內 查扣性交易所得3300元......211號房內查扣性交易所得3000元......212號房內查扣 性交易所得3200元......213號房內查扣性交易所得36800元......7樓701號房內查扣 性交易所得3200元......。問:○○旅館店內是否會提供房客毛巾?雙人房、三人房 ......分別提供何數量作為休息或住宿使用?答:雙人房有兩大兩小之毛巾、三人房 有三大三小之毛巾......。問:......209、211、212、213、709 號房分別係何房型 ?答:209為三人房、211、212、213、709為雙人房。問:警方於搜索時發現 2樓209 號房內有 2條已使用之毛巾及17條未使用之毛巾,妳做何解釋?答:因為我是新進的 房務人員,是資深的房務人員......告訴我某些特定房間需要每天放一綑(10條)新 的毛巾進入,並將舊毛巾收回,至於如何辨識需要多條毛巾的房號,是每天看擔任櫃 檯的人員......發放一張工作表給我們房務人員......上面會標示房號,只要是有大 量毛巾需求的房號,上面會特別註記『長期休息』4個字......。問:你於108年02月 中旬任職迄今......有店內員工向你聲稱旅店內有容留不特定男客至商旅從事色情性 交易服務?答:沒有特別去講這件事,但我任職一個多月來,只要整理二樓房間,幾 乎209號房、211號房、212號房、213號房都是註記『長期休息』的字樣,然後我進去 整理房間時,都是只有單獨一位女生在房內......。問:『○○商旅』是否裝有監視 器......?答:有裝監視器......。問:○○商旅平時大門是否任意人員均能自由出 入?答:是......。問:警方檢視○○商旅108年3月27日住宿名單編號 1,警方查緝 時實際入住211號房為應召女○○○,實際入住212號房為應召女○○○,因何住宿登 記資料211號房住宿姓名為『○○○』,212號房住宿姓名為『○○○』?答:我不清 楚......。」 (七)依中二派出所108年3月28日詢問○君調查筆錄記載略以:「......問:......現在在 何處任職?答:......我在......(市招:○○商旅)任職。......問:案緣本分局 行政組、中山二派出所等組合警力,於108年3月27日20時20分許,分別持......法院 核發......搜索票......至市招:『○○商旅』......執行搜索......你有無在現場 ?......答:......我有在場,我在 2樓櫃台......。問:妳於○○商旅內擔任何職 務......?答:我擔任櫃台人員工作。工作內容幫房客 CHECK IN、CHECK OUT...... 。問:詢據○○○筆錄內容所稱,每日櫃台人員會發表格給房務人員,表格上若顯示 『長期休息』字樣,則需每日補充十條毛巾......?答:......若有標註長期休息代 表長期有人會在房間裡面。房務人員每日打掃房務前會向當天值七樓櫃台勤務的櫃台 人員領取表格......。問:『○○商旅』是否裝有監視器......?答:有裝監視器.. ....。問:○○商旅平時大門是否任意人員均能自由出入?答:是......。問:客人 到店消費通常程序為何......?答:......客人直接進入店內告知要入住或休息後就 進入櫃檯,由櫃台人員登記好資料(僅入住客,休息客不登記)後,客人付款後將房 卡交給房客即完成程序......。問:『○○商旅』係由何人核對消費客人之身分?核 對方式為何?是否需任意客人到店均能消費?答:由櫃台人員核對客人身份,會請消 費的客人出示個人證件,但休息的客人不會核對。是。......問:詢據 211號房應召 女○○○、 212號房應召女○○○筆錄供詞中所稱,其受應召站指示前往○○商旅.. ....其二人到櫃檯時,櫃台人員並無向其核對身分,並直接將211、212號房房卡交付 與應召女,經查該時段你為櫃檯人員,你做何解釋?答:因為早上時段......有兩三 位女性客人將房卡放在桌上說要外出,就離開了,到了晚上19時許,又有兩位女性分 別來跟我拿211及212號房卡,我就以為是早上外出的房客,我就直接將房卡交給他們 ......。」上開調查筆錄均經受詢問人簽名確認在案。 五、查本件訴願人為旅館業者,應維護住宿旅客之安全與安寧。經查: (一)訴願人營業所在地為本市中山區○○○路○○號○○樓、○○樓、○○樓之○○等址 ,上開209、211、212、213號等 4間房均為訴願人營業房間,訴願人對之有管領力, 本應負起場所管理人之責任,避免遭旅客違規作為性交易場所使用,倘認旅客有涉嫌 性交易等犯罪嫌疑時,應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二)依前開調查筆錄所載,訴願人對於入住 209號房之○女、211號房之○女、212號房之 ○女、 213號房之○女,未登記證件確認身分及收取費用,即使其等逕行入住。且系 爭旅館設有監視器,對於 209、211、212、213號等房間,僅有1名女客入住,惟於午 後至凌晨間,即有不明男客進出。且該等房間經註記「長期休息」字樣,訴願人指示 房務人員提供大量毛巾,惟 211、212、213號等房間之○女、○女、○女均表示未向 訴願人提出大量毛巾需求。是訴願人對於有不特定男子頻繁進出系爭旅館房間之事, 未對非住宿者之進出做任何防制或管理措施,以維護住宿旅客之安全與安寧。又上開 4間房間已1個多月均經訴願人註記「長期休息」,然各僅 1名女子入住,同時於工作 表註記「長期休息」,提供異於尋常之大量毛巾。是訴願人對於該 4名女子及相關人 員有無從事性交易等犯罪嫌疑行為,自難諉為不知。況稽查當日即有數名男子進入訴 願人經營之旅館及從事性交易女子之住宿房間內,從事性交易,惟訴願人並未報請警 察機關處理。是訴願人經營旅館業有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 5款之事實,洵堪 認定。雖訴願人主張其代表人及員工○君、○君等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節, 按刑罰與行政罰之構成要件不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又依行政 罰法第26條規定,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訴願人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自不因訴願人員工經不起訴處分而免除訴願人責任。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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