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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5.01. 府訴一字第10961007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民國109年2月4日北市觀產字第109
    3010212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
      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下稱觀傳局)依民眾提供資料查認本市大同區○○街○○巷○
      ○號○○樓涉有違法經營旅館業務情事,嗣於○○○網站查得出租資訊,並查得該網站
      聯繫電話持機人為訴願人,爰以民國(下同)109年2月4日北市觀產字第10930102122號
      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不服,於109年2月18日經由觀傳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該局檢卷答辯。
    三、查觀傳局109年 2月4日北市觀產字第10930102122號函,係該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
      第104條、行政罰法第42條、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之1等規定,以書面記載相關違規事實
      及法令依據等事項,通知訴願人依限陳述意見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
      分;訴願人對該函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至訴願人申請舉行聽證及閱卷等節,本府業以109年2月26日府訴一字第1096100479號函
      移請觀傳局處理,並經該局以109年 3月4日北市觀產字第1093012060號函復本府並副知
      訴願人該局之處理情形在案,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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