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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5.01. 府訴一字第109610077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終止獎助住宿優惠活動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月7日北市觀產字第1
    08302905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青旅(旅館業登記證編號: xxx號;登記地址:本市中正區○○路○○
      號○○樓;下稱系爭旅館)。訴願人以系爭旅館報名參加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推動擴大國旅秋冬遊自由行住宿優惠活動【獎助本國國民於獎助期間之週日
      至週五入住有參加優惠活動之旅館或民宿1次,住宿 1晚1個房間可依實際住宿房價折抵
      新臺幣(下同)1,000元;下稱系爭活動】,於民國(下同) 108年8月27日填具「臺北
      市旅館業參加擴大國旅秋冬遊以床位計價(即青年旅館、背包客床位)房型實價登錄表
      」(下稱床位計價房型實價登錄表),嗣於交通部觀光局設置之臺灣旅宿網連結之專區
      ,上傳床位計價房型實價登錄表。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符合系爭活動,且訴願人於 108
      年9月1日網站上報名參加時,勾選同意遵守規定,予以審核通過在案。
    二、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於床位計價房型實價登錄表記載非跨年夜實際售價1床690元
      至 900元,惟訴願人於網站上系爭活動專區業者申請補助專頁之頁面,登錄使用獎助旅
      客之姓名及入住床價自790元至1,000元不等,入住床價與訴願人所填載床位計價房型實
      價登錄表之床價不符,及登錄每筆申請補助金額(自790元至1,000元不等)逾床位計價
      房型實價登錄表所載,涉有浮報補助金額之情事。又系爭旅館官方臉書之粉絲專頁貼文
      載有:「……活動時間 2019/09/01~2019/12/31 之平日入住(週日至週四)活動對象
      ……入住補助最高 500元(以床位計算)……」惟與系爭活動所規定之獎助期間(週日
      至週五)及獎助計費金額(每房現場折抵住宿費最高 1,000元)不同。另系爭旅館在上
      述系爭活動專區業者申請補助專頁登錄使用獎助旅客名單,有多名申請獎助旅客之手機
      號碼相同;及經原處分機關對申請獎助之旅客進行電話抽調查核結果,有受話人表示不
      認識受查人、受查人所稱之入住床價,低於床位計價房型實價登錄表之床價等情。
    三、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12月13日北市觀產字第 1083027937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
      訴願人以 108年12月19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提出申請補助之資料,
      有浮報、不實,未依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擴大國旅秋冬遊自由
      行旅客住宿優惠實施要點第 7點、第10點及擴大國旅秋冬遊住宿優惠活動Q&A第2-2點規
      定辦理,依擴大國旅秋冬遊住宿優惠活動Q&A第2-11點規定,以109年1月7日北市觀產字
      第 10830290501號函通知訴願人,立即終止系爭旅館參加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推動擴大國旅秋冬遊自由行住宿優惠活動資格。該函於109年 1月8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9年 2月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
      理由
    一、按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擴大國旅秋冬遊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實
      施要點第 3點規定:「本要點所稱獎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內訂房平台
      ……所稱合法旅宿業係指依法……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第 5點規定:「獎助對
      象辦理鼓勵國人於當地留宿之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措施者,得向本局申請獎助。」第 6
      點規定:「獎助對象向本局申請獎助,應……提出申請表……。各縣市分配獎助金額如
      附件二……。」第 7點規定:「獎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獎助措
      施:(一)須由本國國民住宿『臺灣旅宿網』活動專區公告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
      ……。(二)一個房間一個晚上依實際住宿房價折抵新臺幣一千元,每人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限使用一次,並需於週日至週五間入住。」第10點規定:「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獎助
      對象申請獎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局所定期
      限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或受獎助對象酌減嗣後獎
      (補)助款或停止獎助。」
      擴大國旅秋冬遊住宿優惠活動Q&A第2-1點規定:「參加活動 1、……旅宿業者……報名
      參加本活動,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後續使用帳號及密碼進入業
      者專區登入系統。 2、旅宿業者報名時須切結遵守本活動專區公告之活動說明規定,經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再公布於該活動專區,始具備參加活動資格
      ……。」第2-7點規定:「如何請領補助費用?1、旅宿業者……檢附下列資料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請領補助款項……。」第2-11點規定:「哪些情形直轄市、縣(市)政
      府會終止業者參加活動資格? 1、旅宿業者未依本活動網頁公告之活動說明規定辦理,
      致影響消費者權益。 2、旅宿業者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
      或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費用。」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系爭旅館官方臉書粉絲專頁108年9月18日貼文所載「入住補助最高500元」,係誤植1
       08年春遊專案之補助金額,嗣於 108年11月20日於該貼文下方留言「公告申明:本國
       國人,入住補助以實際狀況為主」。訴願人並無違反系爭活動,亦未造成消費者因該
       誤植而多付費致權益受損情事。
    (二)訴願人於系爭活動專區登錄每筆以床計價補助金額自790元至1,000元,並檢附同額發
       票據以申請補助。申請補助之金額雖與床位計價房型實價登錄表記載非跨年夜實際售
       價1床 690元至900元不符,係訴願人於填寫時誤認所載售價係原處分機關1床補助690
       元至900元,否則訴願人即得以 1間房型之實價(1,200元至10萬元/1房)登載,方便
       進行銷售。
    (三)原處分機關對於訴願人提出補助之申請,應依每筆1床 690元至900元範圍內核予補助
       ,至於超出補助範圍之金額,則由訴願人自行吸收。訴願人所售出每筆床位及申請補
       助所檢具相關文件均屬真實。原處分機關並未敘明訴願人如何隱匿不實、造假、虛報
       、浮報而獲有不當利益情事。原處分之認定顯屬有誤,請撤銷原處分。
    三、按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擴大國旅秋冬遊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實
      施要點第 3點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該要點之獎助對象之一,且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須依該要點第7點辦理相關措施,始得依該要點第5點規定,向交通部觀光
      局申請獎助。次按擴大國旅秋冬遊住宿優惠活動Q&A第2-1點規定,旅宿業者報名參加系
      爭活動,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公布後,始具參加資格;第2-11點規
      定,旅宿業者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有向其他機關申請
      同項目補助費用,直轄市、縣(市)政府會終止業者參加活動資格。是報名參加系爭活
      動經直轄市政府等審核通過公布之旅宿業者,其申請補助相關文件涉及隱匿不實、造假
      、虛報、浮報等,終止該業者參加活動資格者仍為直轄市政府等;而本府並未將終止業
      者參加活動資格之有關權限委任原處分機關執行,則本件終止獎助住宿優惠活動資格事
      件,自應由本府核處。原處分機關逕以其名義作成原處分,姑不論該處分實質上是否妥
      適,其行政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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