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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1.07. 府訴一字第110610867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1月11日
    北市原社福字第1103010198A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經由案外人臺北市○○中心於民國(下同) 110年10月20日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訴願人長子○○○(104年○○月○○日生)之110學
      年度第 1學期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原住民托
      育及協力照顧補助要點(下稱補助要點)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等規
      定核算訴願人之家庭總收入,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 4人,平均
      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最近1年(109年)平均消費支出80%即新臺幣
      2萬4,571元,與補助要點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乃以110年11月
      11日北市原社福字第 1103010198A號函(下稱原處分)復訴願人否准
      所請。訴願人不服,於 110年11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12月2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10301
      13652 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另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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