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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2.22. 府訴一字第110610898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0月25日北市文社字
    第110602626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填具育兒津貼申請表,於民國(下同)1
      10年 9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等長女○○○(104年○○月○○日
      生;下稱○童) 110年1月至7月育兒津貼。原處分機關檢附○童申請
      資料等函請本府教育局轉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審查。經該
      署以110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27806號函復略以:「主旨:
      所送貴市文山區幼兒申請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一
      案……。說明:……二、依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
      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6 點規定略以:『本
      津貼自幼兒滿二歲當日起受理申請;其申請及審核作業如下:(一)
      申請人於幼兒未滿五歲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爰申請人應於幼兒生理年齡
      2 歲以上至學齡未滿5歲之區間,完成本津貼之申請;另依本要點第8
      點提出本津貼申請,仍應符合第 6點所定之申請年齡區間……。三、
      本署業依……本要點……規定,向有關機關查調……資料,說明如下
      :……(四)○○○……:旨案係於 110年9月1日提出申請,逾本津
      貼所定之申請年齡區間,未符本要點規定, 110年1月至7月不予補助
      。……。」本府教育局乃以 110年10月14日北市教前字第1103093076
      號函將上開審查結果移由原處分機關辦理。
    二、嗣原處分機關依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
      津貼作業要點(下稱教育部育兒津貼要點)第6點規定,審認○童於1
      04年11月11日出生,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應於110年7月(○童學齡5
      歲)前提出申請,惟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於110年9月1日始提出申請
      ,已逾申請年齡區間,乃以 110年10月25日北市文社字第1106026269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等 2人,核定不予補助。訴
      願人不服,於 110年11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10年11月26日)距原處分發文日期(1
      10年10月25日)雖已逾30日,惟依原處分機關 110年12月10日北市文
      社字第1106007601號函所附訴願答辯書附件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影本所示,該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並未註記原處分機關發文日
      期及發文文號;是該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尚難證明本件原處分已合
      法送達,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本件尚無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
      (110年6月18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
      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核
      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第 3點規定:「符合下列
      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一)有生理年齡滿
      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
      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依前項規定領取本津貼:(一)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依法留職停薪
      期間,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二)幼兒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
      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
      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就讀。(三)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四)幼兒滿二歲當月已領
      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零至二歲幼兒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
      、準公共服務補助。」第 5點規定:「本津貼之申請,應由幼兒之父
      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第6點第1項規定:「本津貼自幼兒滿二
      歲當日起受理申請;其申請及審核作業如下:(一)申請人於幼兒未
      滿五歲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郵寄、親
      送或於本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核
      定機關提出。……(三)核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第8點第1項、第 2項規定:「核定機關審查通過者,應核定本津
      貼之發放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本津貼申請人於符合
      第三點請領資格當月提出申請,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並發放受理申請年度符合第三點請領資格月份
      之本津貼。……。」
      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6日府教前字第10830701322號公告:「主旨:公
      告《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 6
      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6條所訂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1
      08年8月1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教育局辦理。……公告事項:
      一、本府將《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
      點》所訂有關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 108年8月1日起委任本市各
      區公所及本府教育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下:(一)受理教育部二
      至四歲育兒津貼申領事宜(《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
      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6條、第9條)。(二)受理教育部二至四歲育
      兒津貼審核、申復事宜(《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
      兒津貼作業要點》第6條、第7條、第8條)……。)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於報稅試算得知稅率符合申請育兒津貼資格,於110年5月28
       日以電子郵件聯繫原處分機關承辦人詢問申請相關細節,這封信沒
       有被系統退回,表示成功寄至信箱。如果詢問有被回覆,訴願人權
       益就不會受損。請從寬認定訴願人於110年5月28日為提出申請時間
       。
    (二)新聞報導及政府文宣告訴民眾今年(本府註:110年)8月新修訂育
       兒津貼上路,訴願人如何預知要在 7月底前補申請。新法實施初期
       應給予認定的彈性空間。
    (三)育兒津貼線上申請網頁的申請說明第 7點所示,須備齊相關資料再
       進行線上申請,訴願人因此誤判未取得核定稅率文件無法申請,網
       頁沒有告知可以先申請,相關資料再行後補,卻懲罰遵循申請說明
       的訴願人,剝奪權益,不合理。
    (四)今年5月中至7月底疫情升至三級警戒,幼稚園停課,配合政府政策
       不外出,無法臨櫃現場諮詢申辦。訴願人於 8月底取得核定稅率書
       後,隔天就臨櫃辦理。請考量訴願人確實於申請時間內連繫承辦單
       位提出申請、新法實施初期,給予認定的彈性、正值疫情嚴峻的特
       殊時期,以及核定所得稅率文件取得時間,請撤銷原處分,准予核
       定補助。
    四、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未於110年7月(○童學齡5歲
      )前提出 110年1月至7月育兒津貼之申請,不符請領資格;有訴願人
      及其配偶等2人110年9月1日育兒津貼申請表、訴願人等戶口名簿及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27806號函
      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於110年5月28日申請時間內連繫原處分機關承辦人提
      出申請及8月新修訂育兒津貼,訴願人如何預知要在7月底前補申請;
      新法實施初期應給予認定的彈性;育兒津貼線上申請網頁的申請說明
      ,須備齊相關資料再進行線上申請,誤判未取得核定稅率文件無法申
      請;5月中至7月底疫情升至三級警戒,無法臨櫃現場諮詢申辦云云。
      本件查:
    (一)按生理年齡滿2歲至當學年度9月1日前未滿5歲之我國籍幼兒之父母
       雙方或監護人,符合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
       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等要件者,幼兒
       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於幼兒未滿 5歲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資料,以郵寄、親送或於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教育部育兒津貼之申請
       ;為教育部育兒津貼要點第3點、第5點第1項及第6點第1項第1款所
       明定。
    (二)本件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童於 104年11月11日出生,訴願人及其配
       偶等2人欲申請教育部育兒津貼,應於○童生理年齡滿2歲至當學年
       度9月1日前未滿 5歲(即110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於110年9月1日提出申請教育部育兒津貼
       時,已逾申請年齡區間,不符請領資格,乃否准所請,原處分自屬
       有據。
    (三)又申請教育部育兒津貼經教育部指定之申請網址為「e-service.k1
       2ea.gov.tw」,另稽之卷附育兒津貼申請表之收執聯記載原處分機
       關育兒津貼承辦人及電子郵件地址為「○小姐 xxxxx」「○小姐 x
       xxxx」,惟均與訴願書所附110年5月28日電子郵件畫面收件網址「
       xxxxx 」不同。次依該電子郵件記載略以:「……我剛完成今年的
       報稅,去年的稅率符合育兒津貼的申請資格。請問我需要填什麼表
       格,附上什麼資訊?……」核其內容,係屬諮詢性質,與教育部育
       兒津貼之申請,須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之申請程
       序不符。另查教育部指定網址之頁面第3點至第5點記載略以,申請
       人提出申請表、幼兒身分證明文件及郵局存簿影本之 PDF檔即可提
       出申請,並無要求申請人需備妥核定稅率資料始得提出申請。又教
       育部育兒津貼要點自110年6月18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
       生效,該要點並無訴願人所稱實施初期之彈性認定、因應疫情延長
       申請時間及審酌核定稅率取得時間之規定,訴願人尚難以此主張原
       處分機關應從寬認定自110年5月28日為提出申請之時間。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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