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1.07.08. 府訴一字第111608274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民國 111年4月1日 北市停管追字第0K11081170701264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 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記載:「……行政處分書……文號 北市停管追字第B11 10331031號……車輛xxx-xxxx所被追繳之停車費用……未繳納之停車 費用( 109.1~109.3)早已……結清……。」惟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 程處(下稱停管處)查告並無寄發「北市停管追字 B1110331031號處 分書」;另停管處係以民國(下同)111年4月1日北市停管字第A1110 331031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停管追字第0K11081170701264號停車欠費 追繳通知書(下稱系爭追繳通知書)等予訴願人,揆其真意,訴願人 應係不服系爭追繳通知書,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三、停管處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小客車(104年7月30日至10 9年7月10日止為訴願人所有),於附表所列時間,在本市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停管處檢送如附表所列催繳單 予訴願人,並分別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送達,惟訴願人仍未繳納。停管 處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第5項等規定,以系爭追 繳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該通知書送達30日內繳納如附表所列欠繳之停 車費及工本費計新臺幣 3,810元,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訴 願人不服,於111年4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停管處檢卷答辯。 四、查附表所列停車費及工本費,前經停管處以附表所列之催繳單作成核 定處分,並合法送達訴願人在案,是系爭追繳通知書之內容,僅係通 知訴願人限期繳納所欠停車費及工本費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 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 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 停 車 日 期 催繳單號 催繳單公示送達生效日 金額(新臺幣)
    停車費 工本費
    1 109年1月10日 2000000000767124 109年5月1日 525 50
    2 109年2月10日 2000000001079244 109年6月2日 15 50
    3 109年2月12日 20 0
    4 109年2月25日 2000000001223040 109年6月19日 550 50
    5 109年2月27日 300 0
    6 109年3月3日 2000000001289113 109年6月26日 200 0
    7 109年3月4日 375 0
    8 109年3月5日 240 0
    9 109年3月5日 220 0
    10 109年3月6日 420 0
    11 109年3月9日 2000000001360775 109年7月3日 150 50
    12 109年3月10日 175 0
    13 109年3月11日 280 0
    14 109年3月12日 80 0
    15 109年3月12日 60 0
    停車費計:3,610元;工本費計:200元;合計3,810元
    註記:以上編號之催繳單均為公示送達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