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11.11.08. 府訴二字第111608623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同訴願代理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等16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8月10日北市
消預字第11130161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請求撤
銷……行政處分……」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1年8月10日
北市消預字第11130161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影本,經本府法務
局於111年9月16日電洽訴願代理人,據表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有該
局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三大隊中山中隊於110年4月25日查得本市中山區○
○○路○○段○○巷○○號及○○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73
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上7層,地下1層RC造建築物,核准用途
為集合住宅等,屬消防法第6條第1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12條第2款第7目規定之乙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辦理 109年度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違反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因系爭建物未成
立管理組織,係以各區分所有權人為管理權人,原處分機關乃以 110
年 4月25日第9140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發區分
所有權人(含訴願人○○○、○○○、○○○、○○○、○○○、○
○○、○○○、○○○、○○○、○○○、○○○、○○○、○○○
及○○○計14人,下稱訴願人○○○等14人),且該通知單載明除將
依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罰外,並限區分所有權人於 110年5月25
日前改善完畢,逾期仍不改善,依規定連續處罰,並記載得於接到通
知單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陳述書。嗣原處分機關依消防法第38條第
2 項規定,以原處分處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含訴願人○○○等14人)
新臺幣2萬元罰鍰。訴願人等16人不服,於111年9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9月16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10月4日北市消預字第11130373
33號函通知受處分人等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