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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11.08. 府訴二字第111608623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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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  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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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  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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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同訴願代理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等16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8月10日北市
    消預字第11130161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請求撤
      銷……行政處分……」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1年8月10日
      北市消預字第11130161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影本,經本府法務
      局於111年9月16日電洽訴願代理人,據表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有該
      局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三大隊中山中隊於110年4月25日查得本市中山區○
      ○○路○○段○○巷○○號及○○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73
      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上7層,地下1層RC造建築物,核准用途
      為集合住宅等,屬消防法第6條第1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12條第2款第7目規定之乙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辦理 109年度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違反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因系爭建物未成
      立管理組織,係以各區分所有權人為管理權人,原處分機關乃以 110
      年 4月25日第9140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發區分
      所有權人(含訴願人○○○、○○○、○○○、○○○、○○○、○
      ○○、○○○、○○○、○○○、○○○、○○○、○○○、○○○
      及○○○計14人,下稱訴願人○○○等14人),且該通知單載明除將
      依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罰外,並限區分所有權人於 110年5月25
      日前改善完畢,逾期仍不改善,依規定連續處罰,並記載得於接到通
      知單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陳述書。嗣原處分機關依消防法第38條第
      2 項規定,以原處分處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含訴願人○○○等14人)
      新臺幣2萬元罰鍰。訴願人等16人不服,於111年9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9月16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10月4日北市消預字第11130373
      33號函通知受處分人等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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