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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1.06. 府訴一字第111608819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禮品行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0月27日北
    市殯管字第111301328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為「北市殯葬字第11130132
      82號」,惟併附民國(下同)111年10月27日北市殯管字第111301328
      2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前開訴願書所載不服發
      文字號應係誤繕,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為殯葬管理條例第 2條第15款所定之殯葬禮儀
      服務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及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一定規模第 1點第2款、第2點附
      表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應置至少1名專任禮儀師,然經原處分機
      關查得訴願人未置任何專任禮儀師,與前揭規定不符,乃函請訴願人
      陳述意見,惟未獲回復。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具一定規模之殯葬
      禮儀服務業,惟自指定之日期起未聘置足額之專任禮儀師,違反殯葬
      管理條例第45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6條第1項及臺北市殯葬管
      理處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20等規定,
      以原處分處訴願人10萬元罰鍰,並禁止其繼續營業。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11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12月6日北市殯管字第11130143
      581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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