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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2.10. 府訴三字第111608821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民國 111年10月24日
北市警南分交字第111301002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騎乘車牌號碼xxx-xxx機車於民國(下同) 111年10月12日7時
31分許,在本市南港區○○○路○○段與○○街口經本府警察局南港
分局(下稱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執勤員警攔查。本府警察局審認訴
願人交通號誌為紅燈時左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1
項規定,乃開立111年10月12日掌電字第A00R3U77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訴願人。訴願人不服,分別向臺北市交通事件
裁決所(下稱裁決所)及南港分局陳情,裁決所以 111年10月17日北
市裁申字第1113249919號函請南港分局查明回復,南港分局乃以 111
年10月24日北市警南分交字第1113010023號函復裁決所並副知訴願人
略以:「主旨:有關 xxx-xxx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案……
說明:……二、旨揭車輛於111年10月12日7時31分許在本轄○○○路
○○段與○○街因紅燈左轉,本分局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條第1項攔停舉發(單號:A00R3U778)。三、陳述人陳述意旨略以
:確有偏離車道向左逆向駕駛,惟僅跨越車道,並未有紅燈時穿越路
口之意圖,且未觸及路口銜接路段,與交通部函釋不符等云云。經再
檢視本案現場影像,旨揭車輛於紅燈時相時自停止線後方之來車道向
左行駛至停止線前之行人穿越道,業符合交通部109年6月30日會議結
論一、(二)『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
其他方向人(如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之意旨,是
以該車違規屬實,請貴所依權責裁處。」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11年
11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12年1月6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警
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南港分局 111年10月24日北市警南分交字第1113010023號函,
係就訴願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情事之處理經過、理由等所為
回復,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
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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